张晓梅的提案:
家务劳动如何工资化?
第一,无论夫妻适用的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所创造的价值都应当被肯定,其所付出的劳动都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样不但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对婚姻关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更加有利。
第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第三,我国《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其损害就越严重。因此,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
本报专访
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操作性
受访专家:文跃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兼人力资源教研室主任)
提案突出了劳务的价值
这个提案提得很好,想法很独特、新颖、有创造性。劳务所产生的财富,以前都不引起重视,这个提案比较好地突出了家务的价值。这个提案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操作性。提案本身也有它的合理性,体现了一种声音,代表了妇女的心声。
不过,如果妻子做家务要付工资,那丈夫给妻子带来的家庭安全感是不是也要算起来?这方面丈夫也是有贡献的。而且,家庭是一个非交易组织,把家务工资化就是变成一个金钱交易,那么家庭就失去了它本来意义,对传统家庭理念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可以采取“记账”的方式
另外,这个提案的实际操作性不强,这是一个问题。如果要施行,“家务工资化”可以采取“记账”的方式,这也是妇女的财富空间。比如一天劳务两小时,记下来,这是妻子的实际经济贡献,这也是财产。针对全职太太或者全职先生,平时采用记账的方式,比如5年,每天按8个小时计算。以当地最低工资或者比照其它工资水平计算。当分割家庭财产的时候,在夫妻平分财产时,可以考虑全职太太(先生)的贡献,作一些倾斜,比如5:5可以变成6:4。在法律上不好规范,但我们可以把这个作为一项原则。
“家务工资化”是对女性不尊重
受访专家:夏学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我认为,把家庭这种温馨的港湾变成残酷的市场,这是不对的。说明家庭、亲情都已经被市场经济冲击得七零八落,都没有共同体了。本来夫妻之间做家务是义务,把它变成完全的金钱交易,这不仅是对女性的不尊重,更是对传统家庭理念的亵渎。整个人类社会都不是这样的。家庭作为最后的堡垒,市场经济和金钱交易法则都渗透到了家庭中,体现出了社会秩序荡然无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