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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 。
加快建立以《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为龙头,以配套规章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规体系,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应急和政策扶持等重大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条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抓紧出台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健全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施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服务监管、票制票价、补贴补偿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体系,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
城市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应加快编制《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建设轨道交通的,要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要符合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应纳入同期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积极推进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通过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促进城市土地利用与公共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要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同步编制、修编和实施。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公共交通和城乡公共交通部分的编制工作,经发改、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有关城市公共交通部分的研究起草工作。
(三)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严格保证以划拨方式获得。要加强对公交设施用地的监管,保障用地的落实,禁止侵占、挪用或转让公交设施用地的行为。
(四)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
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设综合换乘枢纽及配套服务设施、轨道交通系统、快速公交系统(BRT)、智能调度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站、乘客信息服务系统等设施。重点解决公交车辆停车场严重不足,大量车辆在场外停放的问题。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要配套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完善站台、候车亭等服务设施。要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权的稳定,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推进公共交通设施与土地开发项目相结合。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城市道路、居住区、商业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大型城建项目的,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相应的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要在规划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联合对大型城建项目开展配建公共交通设施的前期符合性审查和后期专项验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批准建设;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五)加大公共交通 财政保障力度。
加快建立以城市人民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引导的城市公共交通财政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作为改善民生工程支出,建立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并保持稳步增长。国家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城市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快速公交系统、智能公交系统、运营调度监控中心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符合节能环保标准公交车辆的购置等支出,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本级财政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投入额度,并将此作为申请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的必要条件。
积极拓展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来源,争取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辆购置税以及车辆燃油税等收入中各提取适当比例,设立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资产投资与地区经济总量的协同机制,确保公共交通资金投入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