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全会再提财税体制改革 专家解读

2010年10月23日15:1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财税体制改革 宏观税负 财税改革 政府财务报告 税种设置 五中全会 物业税 京报 房产税 立宪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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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文化还停留在“皇粮国税”

新京报:由于中国几千年来深受皇权专制思想的压制,中国人的公民意识比较淡薄,虽然现在处于公民权利苏醒的阶段,但是对于税收、财政的重要性远远没有达到充分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如何从根本上改进这种状况?

李炜光:我们太缺乏现代税收的文化理念,太缺乏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太缺乏公共财政精神了。到目前为止,许多官员所能理解的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国纳税人所理解的税收,还是“皇粮国税”的水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长进实在有限。

国外的经验或许能促使我们反思自己的税收文化。SGATAR(亚洲税务管理与研究组织)的主干国家都非常注意政府在税收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他们认为,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是以纳税人为中心,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取决于纳税人的需求。他们非常注意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的调查分析,建立纳税人意愿的反映渠道,实现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的良性互动。比如在新加坡,企业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政府不是企业的“家长”或“指挥官”。

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向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高效的行政效率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并提供包括硬件(物质)和软件(人力)在内的税收基础设施。美国更是一个尊重纳税人权利的国家,制定有《纳税人权利法案》,在官方和民间建立了发达的纳税服务网络。所谓“民间”,是指独立于官方税务机构专为纳税人提供帮助的“纳税人援助服务处”,在每个州和报税中心都设有办公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纳税人和协助纳税人解决纳税过程遇到的困难,这就使大部分税收问题都能得到较为公正和及时的解决。

我们必须意识到,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精神、纳税人的原则,早晚要植根于我们的社会中和每一个公民的心灵中,并且将再也不会因为我们转过脸去而消失,我们唯一的选择是正视它,对它做出正确的解释。

公民承担纳税义务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任何单方面要求公民强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都是不正义、不合法的。更重要的是,纳税不单单是一种向国家尽义务的过程,更是法律对公民作为这个国家主人的身份的确认,与义务相对的不只是权利,还融合着纳税人的责任、使命、尊严和荣誉。

宏观税负已经超过居民收入水平

新京报:最近,有官员在《中国改革》杂志撰文指出,此前国外某杂志发布的中国税负痛苦指数全球排行第二的说法有误,随着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快速上升,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宏观税负不仅有上升的需要,也有提升空间。怎么看这个问题?

李炜光:世界银行曾对不同国家收入水平的类型提出过一个划分标准:人均GDP低于785美元的国家为低收入国家,宏观税负的平均值一般为13.07%;人均GDP786—3125美元的国家为中下等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平均值一般为18.59%;人均GDP3126—9655美元的国家为中上等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平均值一般为21.59%;人均GDP大于9656的国家为高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平均值一般为28.90%(见世界银行1998/1999世界发展报告)。

就按照这个标准衡量,我国目前仍属于中低收入国家,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宏观税负2005年为19.39%,宏观税负指标已经超过18.59%的平均值。按照目前税收速度增长,已经超过了中上等收入国家21.59%的水平,怎么可能得出“中国宏观税负目前仍处世界较低水平”的结论来呢?

我国税制与国外税制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政府的财政收入除税收之外,还有一个几乎可以与它并驾齐驱的收入群:预算内收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把这些统统加起来与GDP相比较,才是真正的“宏观税负”。如果再把制度外“之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还有不得不计入企业成本的行贿,那就说不清楚是多少了。

所有这一切,都被一些官员有意或无意忽略掉了,所以我说他们说的那个“宏观税负”并非实际价值,就是这个道理,它必然与亿万民众亲身感受到的税收负担所带来的“税痛”大相径庭。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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