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全会再提财税体制改革 专家解读

2010年10月23日15:1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财税体制改革 宏观税负 财税改革 政府财务报告 税种设置 五中全会 物业税 京报 房产税 立宪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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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财税改革与公民权利】

物业税不动产税不要轻易去碰它

新京报:财税改革显然与每个家庭、每个公民息息相关,以物业税为例,这种关联主要体现在哪里?

李炜光:我们虽然有物权法,但是跟税法还没有做到很好的衔接。如果你这个时候开征房产税,而制度建设又跟不上的话,就很容易变形。

物业税是最复杂的东西,复杂在于它是直接税,而且是直接税里面最直接的税。个人所得税还可以通过代扣代缴的形式,不是你自己从口袋里掏钱交税,而直接交税感觉是不太一样的,在国外,征收物业税时需向纳税人说明交上去的税用在哪里,比如加拿大,有三十多个物业税的具体使用项目,大部分用在社区建设上,纳税人直接受益。

不动产税不要轻易去碰它。因为财产是属于公民个人的,是面对面地从老百姓兜里掏钱纳税,有相当的难度,政府在准备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可是我们在制定物业税的过程中向人民讲清楚这个道理了吗?目前还没有,人们(包括政府部门自己)普遍认为征收物业税就是为了弥补地方政府财政亏空的,而没有谁说上一句,交这个税跟大家得到的公共服务之间究竟有多少关系。

物业税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税种,需要非常高的政治智慧和超强的执政技巧、能力,还需要有非常融洽的官民关系和高效率的行政运作方式,缺了这些,比如,如果有人抗拒交税怎么办?

另外,征收物业税,马上就会涉及公民财产的认证问题。房价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上下波动的,每年都要重新评估,得有一个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做这件事,还得有一个中间机构负责仲裁。都是由税务局自己说了算哪行?没有这样的机构,评估结果出来民众不服怎么办,到哪里去申诉?申诉结果不服还可以怎样做法律的救济?这些因素,我们打算征物业税或房产税的人认真考虑过吗?

个人所得税一直缺乏实质性改革

新京报:还有一点和我们紧密相连的是个人所得税。我每月被扣掉一千多,但是因为我没有北京户籍,孩子不得不在老家农村上学。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议改革所得税制,好像也没有效果。

李炜光:个人所得税都是两千块钱扣除标准,起征点都是一样的,但是各地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是不一样的,中西部地区跟北京、上海怎么比?扣除额却都是两千。就不能给地方政府或人大一点权力,比如给一个上下浮动的区间,让地方自己有权决定该怎么征税,不是更科学一点吗?

在北京这样的城市,一个月过日子需要多少钱,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小账本:吃饭穿衣需要花多少钱,看病多少钱,孩子上学多少钱,赡养老人多少钱,房贷月供多少钱,购买电脑多少钱,大家算一算,一个月在北京两千块钱够不够?肯定不够。大学毕业生常被形容为“蚁族”、“月光族”,吃了饭,房租交了,收入也没了,一点积累也留不下,中国未来的中产阶级怎么形成?

在税收学上有个原则,征税不能侵入居民的必要生活部分,老百姓过日子的钱是不能够被征税的,否则就属于恶税了,这是底线。

新京报:还有,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好像不管物价上涨,也不管通货膨胀,这是否合理?是否也需要改革?

李炜光:个人所得税这么多年了实际上一直没有做实质性的改革,其调节贫富差距的效应一直很弱,甚至起反向作用。

我国的税后基尼系数甚至等于或大于税前基尼系数就是证明。我有一个去加拿大留学的朋友,交了几次税,就赶上经济危机了,通货膨胀加剧,物价上涨,大家普遍感受到生活的压力。没想到这时候加拿大政府开始退税,他跟我说到这的时候几乎喊了起来:真的退回来了啊!拿着这个钱都激动得掉眼泪了,说,“兄弟们,今天晚上去吃饭,我请客!”他问我,“知道为什么这么激动吗?我从来没有体会过这种感觉啊,太奇妙了,天下哪儿有这种天上掉馅儿饼的事儿?”

我们还从来没有想到过,交出去的钱政府还能还回来,如果将来我们这也有这种机会,咱们也尝试一下,也会激动得掉眼泪。那就是一种做主人的感觉。当我为这个社会尽义务,当我有困难的时候,国家会想着我,这样,家和国的心才会联结在一起。

财政公开不能有预算外收支行为

新京报:在现有的渠道和法律、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公民想参与到你所说的预算民主,监督政府的财政是否透明、公开,他可以怎样参与?

李炜光:问题在于预算法的缺位,我们没有一套完备的预算报告制度、预算监控制度以及预算听证制度,这不是一般性的问题,而是制度缺漏。

由于公民权利几乎所有的重要方面都与预算密切相关,就必须保障公民对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知情权、过问权、追究权和监督权。不过,长期以来,这些极为重要的权利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包括政府官员,也包括公民自己。

新京报:如果参与的程度有限,那么在制度和政策设计方面应当怎样进行改进?

李炜光:目前,我国的财政信息是以统计资料的形式向社会发布的,难以体现向纳税人报告和认真负责的诚意;我国也没有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标准,更没有民意调研方面的法律、法规。

人大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着手制定相关的法律标准,包括反映政府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的类别和格式等,经全国人大审议施行。

无论是预算还是政府财务报告,都必须体现出“归一性”,即涵盖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活动,不能有预算或财务报告之外的财政收支行为存在,不能让人大代表们“审查”一本残缺不整的报告;预算或财务报告的语言则应该通俗易懂,便于人大代表和公众的审查、议论和监督,也只有这样,人大才能做出反映民意的决议来。

因此,政府需要加快自身的理念更新和制度改革,确保民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共财政事务的广泛参与,确保公民对于公共支出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向人大和公众及时公布本级政府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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