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

2013年04月28日16:0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非法集资 理财产品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工作机制 非法经营罪 国新 防范风险 工作原则 基金产品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是从2011年开始施行的,能不能介绍一下这两年来的实施情况?

  2013-04-26 10:56:34

苗有水: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非常感谢您关注我们的司法工作,刚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先生已经提到,最高法院在2011年年初颁布了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本人也参与了这个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会同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是2011年1月4日。生效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两年多以来,这个解释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已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个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这个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下了定义,也就是说对非法集资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之间的界限。划清界线后使我们的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二是这个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刑法上所讲的非法集资犯罪,可能各位记者最熟悉的是两个罪名,一个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个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其实刑法中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不光是这两条,还有其他的,比如说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第179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也是非法集资,还有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这里面涉及的很多行为其实也是非法集资。我们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条款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分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有罪轻罪重,有利于准确办案。三是这个解释对于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了甄别、梳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到实践中哪些是常见的骗局,能够使我们增强防范意识和抗风险的能力。尤其这个解释里还规定了虚假广告行为,通过虚假广告来宣传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苗有水:

在这里我还想向各位通报一组统计数据,从2011年司法解释生效以来,全国法院一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293件,这个统计数字包括四个罪名,160条、176条、179条和192条的罪名,结案3552件,结案的3552件中对4170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其中判处重刑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死刑)犯罪分子共有1449人,重刑率是34.75%,这个重刑率和经济犯罪领域里的其他犯罪相比算是比较高的,这反映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行动和决心。谢谢大家。

2013-04-26 11:02:26

香港文汇报记者:

请问刘局长,目前涉港澳台或者涉外的非法集资案件呈现怎样的趋势,发生情况多不多?

2013-04-26 11:07:13

刘文玺:

近些年涉及跨境、跨国境的非法集资案件是比较少的,这种跨国境的非法集资活动,它的手法基本上是以在境外设立公司,租用服务器或设立网站,再宣传一些投资的项目,以这种名义做宣传造势。具体的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个别发生的案件还是在国内。最大的危害就体现在发生非法集资活动以后,涉案资金可能转移到境外。

2013-04-26 11:08:09

郭卫民:

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也欢迎大家多作报道,做好报道,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2013-04-26 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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