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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是贷款问题。《担保法》中规定,农民的承包土地、农民的住房是不能用于抵押的。至于对不对,还可以进一步研究。没有抵押物就不贷款,并不符合发展农村金融的要求。并不是世界上所有的金融形式都需要抵押物,比如现在积极推行的小额贷款就是如此。现在平均每一笔发放的小额贷款达到8万块钱,这是不要抵押物的。关键是这里有一个金融体系、金融机构自身怎么转变观念、改进工作和服务,更好地为农民服务的问题。
从世界各国成功的经验来看也可以看到,在农村除了发展商业金融外,还必须大力发展政策性、合作性金融。这些金融都可能和商业金融有不同的规则,并不是没有抵押物就不贷款。下一步的金融改革还面临着很大的问题,一方面农村的商业金融怎么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更好地给农民提供服务。另外,一定要研究加快发展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问题,以形成一个为服务农民的、完整有效的金融体系。
家庭经营怎么能够提供标准化、商业化、高质量的农产品,很重要的是依靠各种各样的服务体系。如果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得到充分发展,能够为农民提供良种、采取先进的栽培模式、实行标准化生产,也能够提供安全的农产品和食品。
2013-02-01 11:05:53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一号文件中提出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要探索建立这种制度?目前有没有相关的细则出台?谢谢。
2013-02-01 11:17:25
陈锡文: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一方面已经是个基本事实,各地都有。另外一方面理论界、实际工作部门也都有不同的看法。对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耕种、机械化收获、农产品加工增值等)以及开发农村闲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己没有能力开发的自然资源,应当鼓励和支持。但我们不主张在有限的耕地上工商企业以自己雄厚的资本实力去和弱小的农户争夺耕地的经营权。耕地应该更多的让愿意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农户经营,尤其是大田生产,主要适合于农户经营。当然,一家一户不具备资金、技术上等条件、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如投资比较大的设施农业、规模化的养殖业,公司去做可能更好,但明确具体的范围。
坦率地说,有一些企业到农村租赁农民的土地,醉翁之意不在酒,租了地未免认真搞农业,而是在等待着有一天转变土地的性质搞非农产业。公司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对于农业发展、农产品供给是不利的。所以,要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投资于农业和农村,更不是不允许去,而是要做好引导工作。对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土地权益、改变土地所有权、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要加以制止。
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这一方面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农业部门现在正在抓紧制定这方面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办法。建立这套制度之后,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农村的发展,都会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2013-02-01 11: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