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谈十六大以来民生保障进展/实录

2012年10月11日15:4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党的十六大 国新 发布会 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 李立国 工作进展 民生 新闻发布厅 图片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我想接着央视记者的关于慈善的提问再提一个比较具体的问题。网络尤其是微博成为进行公益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个人对个人,既有非常成功的案例,也有一些引起争议的事件,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个现象?民政部门有什么建议或者举措来帮助微博公益更好的发展?另外一个是关于见义勇为的,但是在新闻报道中,既有接坠楼的小孩,被评为“最美妈妈”的,也有因为接坠楼的同学最后在善后处理上把母校告上法庭的,关于地区的赔偿标准不平衡,同样的事件引起不同的后果,您怎么看待?在补偿奖励方面,您也提到要全国统一标准,现在推进的状况如何?

郭卫民:

后面这个案例可能不一定大家都知道,一个是杭州的“最美妈妈”,还有一个是湖南,后来不被肯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

也被肯定了,但是善后处理上得到的补偿和杭州的“最美妈妈”差别还是很大的。

李立国:

“微公益”是一些人民群众尤其是网民依托网络平台发起和组织的公益行为,这个公益行为虽然叫“微公益”,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但是由于利用的是现代化的工具,也逐渐呈现出响应者众多、“微公益”的影响力和作用日渐增大的情况。针对“微公益”的发展情况,我们有两个方面的分析,一方面,它是公益慈善事业组织形式开展方式的一大创新,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会有扩大的作用和增强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对“微公益”是持支持态度的。

但另一方面,与依托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募捐行为、公益活动有所不同,“微公益”的组织监管、活动监管都是新的课题,而且在“微公益”的发展中,组织者、发起人,怎样使公益行为更加适合社会的需要,更加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透明每一个环节,尤其是产生资金募集和使用行为的公开与社会监督,这些也是新的课题。因此,对微公益的发展,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既予以支持,又要及时地纳入到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之中,以保证“微公益”行为的健康发展。

关于记者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两处不同的见义勇为行为,社会正义行为,都是得到社会褒扬和人民群众赞扬的,但是补偿标准和待遇不同,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也是必然的。对补偿标准不同,以及怎样看待,我也想从两个方面来回答我的见解。

一方面,给予补偿和奖励有益于社会,我们应当有这样的做法。另一方面,地区差异是客观存在,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有地方财力水平的差异,也不排除有地方认识问题和把握标准的差异。我们还要承认差异,但是要尽可能地缩小差异,以利于都发挥好鼓励和支持的作用。

姜力:

我再补充一下。目前我们国家对在见义勇为中牺牲的烈士的褒扬标准,有国家统一的标准。前不久国家颁布了《烈士褒扬条例》,这个条例里面包括参军参战中牺牲的和在见义勇为中牺牲的,评为国家烈士的,烈士就包括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作出牺牲的。国家有两个重要政策,第一个政策是设立了统一标准的褒扬金制度,国家为了褒扬烈士精神,也为了对广大烈士家属的关爱,设立了国家褒扬金制度,褒扬金制度是全国统一的标准,相当于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全国不管任何地方都是统一的。二是大幅度提高了烈士家属的抚恤金标准。过去烈士遗属的抚恤金标准是烈士本人80个月的工资,现在的条例规定,烈士抚恤金的标准相当于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工资,没有工资的,按军队的少尉排职军官的标准计算,这个也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另外,对烈士遗属的优待也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标准,就是在生活、就业、住房、养老方面实行优待政策。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