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请谈一下《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负责人:我们简要归纳了一下《实施办法》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突出体系完整。在法律层面,建立以《国防法》、《行政许可法》为框架,以《许可条例》为依据,以《实施办法》为操作规范的法律体系。在管理层面,建立以政府为主、军队协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架构,以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为基础,将军工电子统一纳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范畴,更加有利于形成统筹协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
二是突出公平公正。在《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对不同所有制的单位一视同仁;始终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对军工、国有、民营等企事业单位许可标准相同;始终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拟申请取得许可证和拟退出许可的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是突出动态监管。为随时掌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变动情况,保持体系的安全有效,《实施办法》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外资进入事先审查和主动退出管理等三项重要制度,强调全过程管理和动态监管,为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有效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记者:只要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否都要取得许可证?是否取得了许可证就可以拿到军品订单或任务?
负责人:从事属于许可目录范围内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从事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不需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只是具备了在许可范围内承担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的资质,是获得军品订货或者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要承担军品任务还需企业靠自身实力在竞争中获得市场。
记者:听说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相比,申请许可证的难度要大一些,情况是这样吗?
负责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一直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公正,军民平等、一视同仁的原则,在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等方面,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是完全相同的,取得许可证的难度只取决于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如果说还存在难度的话,可能是由于民营企业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特殊管理要求不够了解,对许可程序不清楚,部分单位在设施条件、人力资源、质量控制、保密管理等方面与许可要求有一定差距,军品意识和质量意识有待提高等有关,从这个角度看,民营企业还要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争取尽快达到许可要求。
记者:请介绍一下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可享受那些权利,要承担哪些义务?
负责人: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具备承担证书载明许可范围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参与相应科研生产任务竞争的合法资质,可以更好地了解需求信息,做好承担有关军品任务准备,相关科研生产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并可依法享有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
同时,获证单位要履行如下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载明的相关内容;在已取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保持与所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订货,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或者配套产品;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照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接受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总装备部、派驻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检查等。
记者:在《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的范围,请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负责人:按照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一般说来,第一类许可主要包括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等涉密程度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对武器装备的战技指标起关键作用,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或产品,对于这类产品,国家要严格控制从业单位数量,允许适度竞争。第二类许可是武器装备的主要分系统和对武器装备战技指标具有重要影响的核心配套产品,国家鼓励充分有效竞争。相关许可专业或产品分类,在许可目录中具体规定。
记者:《许可目录》是申请许可的重要依据,请问怎样可以获得相关目录信息?
负责人:企业提交的许可申请是否在许可目录的规定范围是进行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实施办法》规定,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共同制定。目前,国防科工局与总装备部正在共同对许可目录做进一步修订,待修订完成后将适时发布。在新的《许可目录》未发布前,暂按2005年版《许可目录》执行。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有全套许可目录和说明材料,申请许可的单位可就近到当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查阅。
记者:请问后续是否还有详细的解读安排?
负责人:此次解读只是初步的,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将对《实施办法》开展一系列宣贯活动,就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以便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提供更好的交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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