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第四章支撑条件
第十五条科技部在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新材料与先进制造、
信息网络、现代农业、生物与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空间和海洋、
公共安全等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领域专门对国合基地建设进行部署,
使国合基地真正成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人才培养
和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十六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对国合基地所开展的国际
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通过进一步加大相关项目资金的投
入力度和强度,推动国合基地更好更快发展,适应做大项目、攻关
键技术和出高水平成果的要求。国合基地的推荐部门也应对列入国
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基地项目予以经费匹配。
第十七条科技部支持国合基地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
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以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并把国合基地重点
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国家引智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科技部组织建立国合基地联盟,并努力把基地联盟
打造成为各基地成员间相互学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
和实现共同目标的有效组织机制。国合基地联盟在中国科学技术交
流中心设立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联盟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在国际科技合作网站设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专栏”,为宣传国合基地的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并为国合基地间的
相互交流协作提供平台。
第二十条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应结合《国际科技
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将部门和地方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与国合
基地的建设相衔接,以丰富和充实国合基地的内涵,同时加强国合
基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产学研合作,为国合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提
供支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
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
法,以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
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局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自本
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