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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能力与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立
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使国外合作伙伴同时接受国际联合研究中
心的资格认定。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由科技部进行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
1、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从执
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相关机构
中向科技部进行推荐;
2、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
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由科技部发文认定并授牌;
4、由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与国外合作伙伴机构商相关国
家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同,并经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确认
后,择机在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挂牌。
第七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
中介服务,依托国家高新区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
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国家高新区建设,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
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
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注册1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场经济
规律的机制体制,并得到所在国家高新区政策、资金、条件环境等
方面的支持;
3、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
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
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
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
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
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联合科技部火炬
中心进行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国家高新区出
具支持意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推荐;
2、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会同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
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考虑国家高新区国际化发展需求、地域分布、发展潜力和示范
效应等因素择优选择后,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和火炬中心共同发文
认定并授牌。
第八条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
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依托国内各类机构建立的国际科
技合作基地,是国合基地建设全国布局、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力量。
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过国家级
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与《规划纲要》中确立的重
点领域相一致;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
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在
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4、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
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5、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
和示范作用。
(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认
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机构结合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以及自身的国际
合作需求和发展目标,根据隶属或属地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
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提出申请;
2、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根据部门或地方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
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考虑全国整体布局和各单位具体情况,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
文进行认定并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