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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
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
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
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
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五条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
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
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
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
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
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
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
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
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
辐射和示范作用;
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
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国际创新园由科技部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将部省共建国际创新园的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部省会商议题;
2、申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科技部提出申请;
2、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
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由科技部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第六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
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能力的国内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方向符合《规划纲要》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在前沿技
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是国家研发任
务的重要承担机构,并多次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政府
间科技合作项目;
2、属于国内知名的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企业等
单位,并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
验;
3、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
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工作,具有国
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
4、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
以及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对本领域或本地
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