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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国合基地作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的重
要手段,是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国合
基地建设,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基
地发展模式,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部省二级分层指导、
共同管理的管理机制,即由科技部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
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科技部及其具体职能部门国际合作司作为国合基地的
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国合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设计和管理政策的制定;
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全国性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
3、加强国合基地与国家重大科技研发任务的结合,通过对基
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
力;
4、负责对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
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国合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
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
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
3、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
4、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被认定为国合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
不变。科技部鼓励各国合基地根据国家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在满
足基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
理模式。
第十三条科技部在对国合基地工作进行跟踪评价和考核的基
础上,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国际科技
国合基地,将给予表彰及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国合基地后续申
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对连续三年考核不
合格的国合基地,将给予通报。对于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被通
报基地,将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国合基地应根据科技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工作计
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