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就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草案规定:政府举办的研发机构应当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科技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依法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草案规定:科技人员享有开展学术争鸣、竞聘岗位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获得工资和福利、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和加入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并规定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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