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收入过高、增长过快,部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问题,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规定职工工资必须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国企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地区企业平均工资的3倍。
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要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至0.5%的比例,同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
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给予警示,对其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进行严格监控。
文件同时指出要适当控制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状况。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对当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增长要实行严格控制。除经批准实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至6倍确定。
此外,企业要全面落实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以所谓“全民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刘成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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