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环境继续改善
企业改革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包括法律的健全与制度的创新等等。
1国资经营预算开始实施
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此举意味着热议多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入实施阶段。9月8日,《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发布。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财政部正在会同国资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3档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5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3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5%的标准上缴红利。
2国有股转让可循新规
2007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3个政策性文件,对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今后,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上述3个办法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一并构建起了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动态监管的制度体系。且体现了自主性、可控性、差异性、市场化和公开化原则。
3央企开始第二任期考核
2007年11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总结表彰大会,总结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一任期(2004~2006年)经营业绩,部署第二任期(2007~2009年)工作重点,签订首批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央企业在第一任期的3年中,圆满完成了业绩考核任务。纳入第一任期考核的147户企业,97.96%的企业完成了考核目标。其中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32户,占考核企业户数的21.77%;B级企业67户,占45.58%;C级企业45户,占30.61%。只有3户企业没有完成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为D级,仅占2.04%。
中央企业第二任期是提升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实现质的飞跃的重要时期。第二任期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基本实现。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批企业的母公司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二是布局结构调整的目标基本实现。中央企业户数调整到80到100家。初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大公司大集团。三是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4物权法加强国资保护
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典。在法律文本中,公有制经济、国有资产、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等概念的频繁出现,彰显了这部基本大法对国资工作的重视程度和重要意义。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并规定了具体的财产种类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物权法还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此外,物权法明确了造成国资流失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新阶段改革的起点与趋势——2008'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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