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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宣布中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得到全面落实。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有关工作。在落实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础上,2011年中国的人权事业继续向前发展。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
——保护侨民的生命安全。2011年初,在埃及和利比亚等国的安全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后,中国政府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中国侨民自危险地带安全有序撤离。1月31日至2月3日,中国政府从埃及接回1800多名中国侨民,包括360多名港澳台同胞;2月22日至3月5日,中国政府分批组织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35860名驻利比亚中国侨民安全撤离。
——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等犯罪,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并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为严格保障食品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公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惩治危险驾驶,保障生命安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器官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都将受到刑罚处罚。
——惩治非法强迫劳动,完善职业病防治和诊断制度。惩治非法强迫劳动是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内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以及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构成犯罪。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还对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禁止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新标准。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针对公众关注的灰霾天气问题,环境保护部确定了监测PM2.5和臭氧(O3)的时间表: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2016年1月1日,全国各地都要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通过《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放缓,病人病死率有所下降,防治效果逐渐显现。2011年11月,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强调要坚持依法、科学、全面、有序防治艾滋病,着力提高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水平,提高艾滋病人的生活救助、权益保护水平。2011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1—2015年)》,明确了“十二五”时期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到2015年药品生产100%符合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