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现状
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自8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出现了大批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截至2005年底,全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668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395家、外商独资企业260家、中外合作企业10家、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3家,分别占59.13%、38.92%、1.50%和0.45%。
(二)国际货运代理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国同意在加入世贸组织3年内准许外商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经营仓储业务,并在加入4年内准许外商设立独资子公司经营货代业务,但合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万美元。加入4年后给予国民待遇;每增设一家分公司需增加12万美元,加入2年后实行国民待遇。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商务部2002年12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方式,与中国国内成立外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而中方投资者在合资或者合营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开展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在企业形式上取消了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2005年12月1日商务部出台《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2月11日正式实施。《办法》取消了之前外商不能设立相应独资公司的限制,外商可在中国设立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万美元,实行国民待遇。外商独资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订舱(租船、包机、包舱)等。除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审批和管理外,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不再经由商务部审批。
(三)国际货运代理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截至2005年底,共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668家,总投资额达到220062.31万美元,注册资本达161014.1万美元,其中大型项目为12个。
2005年,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326家,投资总额为37809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4825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了134.21%和81.42%。其中外商独资企业182家、中外合资企业141家、中外合作企业2家、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1家。
2005年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呈现出如下特点:
1、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增长迅速,以外商独资企业居多。2005年共批准设立国际货代企业326家,比去年同期的158家增长了106.33%,其中新增外商独资企业182家,占新增企业的55.8%。
2、投资区域集中化程度高。新增企业仍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和北京三地,分别为149家、86家、28家。三地共计占新增国际货代企业的80.67%。天津、山东、江苏、福建等沿海地区也是外商投资货代企业较多的地区,中西部地区仍无新增外商投资货代企业。
3、投资来源地集中。仅来自香港的投资者就达310家,占全部投资者的70.29%,其次是日本和美国,分别为58家,占18.71%和13家,占4.19%。
(四)国际货运代理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通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可以学习借鉴国际知名货运代理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市场发展战略,国内货代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健全财务制度吸引外国资本加入,建立综合物流公司,建立全球物流服务体系,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竞争力的全面提高。(撰写:商务部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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