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注政府的绩效评估
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范畴,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从无到有且发展迅速。纵观政府绩效评估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是初步理论建树。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术界荟集了一支重要的研究力量,他们致力于介绍和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绩效评估经验,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绩效管理性质定位和价值取向,对绩效评估的内容、方法与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研究,形成了诸多难能可贵的理论成果。二是地方政府先行。在绩效评估理论推动下,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开展了具有首创精神的实践探索,取得了局部或部分的制度化成就,这其中有福建、广东、四川、山西等省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有厦门、南京、青岛、淮南、昆山等地方政府。三是逐步纵深推行。按照国家确定的“先行试点,逐步推行”方略,政府绩效评估理论与地方政府实践相结合,共同推动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纵深发展,共同导引政府现代化管理走向和公共管理发展方向,从而最终有利于我国政府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现代化建设。
2006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政府绩效管理理念的变迁,政府绩效评估在内容、指标、方法和结果应用等层面进展较为明显。
(1)政府绩效管理理念。近年来,政府绩效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2006年,政府绩效管理理念与重心有所变化:侧重于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侧重于提高政府绩效、降低行政成本,改进政府工作;侧重于建立决策科学、权责一致、分工协调、运行良好的政府管理体制;侧重于实现政府管理公平性和回应性基础上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2)政府绩效评估内容。2006年政府绩效评估在以人为本的施政哲学指导下,更加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要求,更加切合了政府职能转换情势。其内容进一步兼顾到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等方面的综合平衡;进一步着眼于政府管理的法定事项和应予履行的法定职责;进一步致力于绩效评估方面的政府越位、错位事项的清理和排除。在经济、效率、效益等绩效评估标准基础上,更为倾向于增加公平、公开、公信和回应等绩效评估标准。
(3)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基于以往绩效评估指标体系,2006年,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也有所变化。侧重或增加了社会公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地理生态和政府创新等方面的指标。例如,福建省在经济增长率、恩格尔系数、社会保障率、环境质量指数等指标体系基础上,又增加了资源消耗指数、高新技术产业化指数等反映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指标。又如,北京、上海、云南、内蒙古等省市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则增加了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指标。
(4)政府绩效评估方法。政府绩效评估方法的变化表现为,更加注重绩效评估的公民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大了绩效评估的外部评测力度和公民参与程度。例如,福建安溪开展了政府绩效社会评议调查;上海徐汇区进行了政府绩效群众满意度测评;青岛市改进了绩效管理中平衡记分卡的应用方式;四川绵竹市增大了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比率;安徽淮南市面向社会招聘群众评估员,并建立评估人才库;湖北省财政厅聘请相关专家成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库;湖南冷水江市邀请各界代表对政府进行绩效测评,等等。
(5)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应用。在绩效评估结果应用方面,各地方政府基本上放弃了急功近利、不分场合地推行一票否决、末位淘汰等不科学的做法,更为注重将评估结果与干部任用、奖惩和资源配置相衔接。国家层面,中央政府首次提出“奖优、治庸和罚劣”的评估结果应用原则;首次提出必须充分发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绩效评估结果导向作用;首次提出绩效评估结果与行政问责制相结合,使绩效评估结果成为行政问责的一个基本前提。
2006年,尽管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整体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不够成熟。首先,政府绩效评估实践基本上处于地方政府层级,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保障。政府绩效评估在各地各部门基本上限于各自为政,没有在整个政府层面全面推行,没有统一的规则作指导;政府绩效评估依据仅限于中央政府的报告要求和党内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更加权威、稳定的法制化与制度化准则。其次,评估指标体系尚不够科学、不够严格和不够规范。有些地方仍确定经济增长为基干的政绩指标体系;有些地方的评估指标过多地体现了上级政府的意图和偏好;有些地方绩效指标设定缺乏科学分析,其量化工作不尽合理。第三,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有些地方政府仍将绩效评估视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时髦做法,不能真抓实干,不能善始善终。
2.实行行政问责制
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近年以来,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伴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表现出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行政问责制从中央到地方次第展开。我国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首先是中央政府对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政府高级官员问责,其后是长沙、天津、重庆、深圳、成都、海南、河北、广西、甘肃等市与省级政府的制度化构建。二是地方政府制定了行政问责的具体规则。随着政府管理改革深入发展,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自身建设日益增强或加强,地方政府开始整章建制,推动行政问责的制度化与法制化。三是行政问责获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促进了公共安全、环境治理和社会生产,有利于群体事件的处置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有利于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公定力与公信力。
2006年,我国行政问责制在范围、层级和运行等方面呈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
(1)问责地区逐步扩大。2006年,有不少地方颁行行政问责规则,实行行政问责的地区有所扩大。例如,广东福山通过《福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规范对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责事项;山西晋城制定《晋城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对行政首长予以范围广泛的行政问责;湖南怀化对市直单位实行行政问责,规定了问责对象、内容、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安徽凤阳制定了《凤阳县县直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安徽巢湖制定了《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等。
(2)问责层级逐步提高。2006年,实行行政问责制度的中央政府部门和省级政府有所增加,我国行政问责的政府层级逐步提高。例如,国家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况下公安基层负责人需辞职的行政问责制度;中国银监会制定《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暂行办法》,对银行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履职问责予以规范;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共同拟定了《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提出对土地审批、贷款投放、产能过剩行业新项目审批等方面的监管予以行政问责;福建省建立了政府效能建设和行政问责的相关制度,将行政问责与政府绩效评估结合起来,等等。
(3)问责机制逐步理顺和深化。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行政问责制度以后,着力于行政问责制度的真实运行和纵深发展。例如,2006年,深圳市修订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制定《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在提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政府规章的基础上,严格问责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度;长沙市于2006年1月发布一号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业已建立的行政问责制度,特别强调在领导班子中配备法律专业人才,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重庆市大力促进行政问责制的有效运行,行政问责敢于较真碰硬,并且健全了听证会等公众参与方面的程序性机制;四川省制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信访条例(草案)》,在全国首次将行政问责制与信访工作结合起来,。
我国行政问责制虽然得以进一步发展,但仍存在较为突出的现实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问责制局限明显。一是问责模式局限于同体问责,这种问责仍然是上问下责,基本属于行政体制内的监督与追责范畴,人大问责、民众问责和新闻媒体问责等异体问责制度缺失;二是问责依据局限于层级较低规则,这些权威明显不够的规范性文件,在问责范围、认定标准与惩处尺度等方面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相互矛盾;三是问责性质局限于惩罚性消极责任,这种问责一般被视为上级政府及其官员对下级政府及其官员某个已知具体过失的惩罚,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或事故,局限于具体问题的具体错误,局限于纯粹的惩戒性措施。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制度化尝试存在误区。误区一是,将行政问责等同于引咎辞职,将引咎辞职功能与适用范围扩大化,以为对官员问责,就是官员引咎辞职;以为倘能官员引咎请辞,则官员责任概免;误区二是,将行政问责等同于整肃吏治,不少地方和部门往往将行政问责界定为反贪或者整顿官场秩序,这一点,理论界有一些学者撰文作出了类似的附和;误区三是,将行政问责等同于问行政人员之责,将问责对象扩大到所有行政公职人员,或者将问责对象界定为除各级行政首长之外,还包括派出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诸此等等。【摘自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2007中国改革评估报告》】【撰稿人:汪玉凯,杜治洲(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张勇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黎映桃(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吴倚天(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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