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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70%以上要投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自治区及市、县(区)财政要积极落实扶贫项目配套资金,把扶贫开发的投入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其逐年增加;按照渠道不乱、各司其职、各记其功、集中使用的原则,通过整村推进、扶贫移民等平台,加大自治区和县(区)两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集中用于支持贫困片区和贫困人口发展;建立完善“以拨改投、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的扶贫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成效;强化中南部地区公共财政支出强度,逐步缩小山川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差距,到2015年中南部地区人均公共财政支出达到全区人均平均水平的60%以上。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在中南部地区县、乡网点配置,扩大信贷资金和金融产品的投入,基本消灭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鼓励和支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和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留在当地使用;发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农村妇女小额信贷等多样化的小额信用贷款产品。进一步完善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增加扶贫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建立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担保基金,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满足贫困地区农户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针对中南部地区特色主导产业,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适当提高财政保险补助比例。
三、实施强力帮扶政策
继续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争取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都有一个中央对口帮扶部门;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闽宁互学互助对口协作工作,争取每个对口县(区)都能引进1-2家福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把对口协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根据新一轮整村推进和扶贫移民工作,进一步加大自治区、各市、县(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力度,确定帮扶目标,明确帮扶责任,考核帮扶成效。鼓励动员自治区域内主要大中型企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口帮扶山区贫困县;实行强县带弱县的对口帮扶政策,以地级市、财政强县为主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对口帮扶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沿黄经济区设立贫困县“飞地”工业园区;组织开展部队、武警和高等学校及非公有制企业定点帮扶工作。
四、健全贫困识别机制
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准确识别贫困人口和扶贫开发对象以及低保对象。对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和低保户制定具体扶持措施,实施扶贫到户、责任到人的“双到”工程,帮助脱贫致富。每年用于“两项制度”扶持对象的到户扶贫资金比例,不低于已识别出的人口占贫困地区农村人口比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差别式扶贫的指标体系和相关措施,使各项扶贫措施瞄准贫困人口;完善贫困监测体系,建立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库,逐步将贫困人口的扶持与管理,纳入动态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国家及自治区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和新兴产业布局要向中南部有条件的地区倾斜。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南部地区转移,支持贫困地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扶贫移民搬迁建房用地、小城镇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的需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南部地区就业、创业。积极支持中南部地区乡村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大对中南部地区各级各类干部的培训力度;研究制定鼓励自发移民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南部贫困人口自发转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和大张旗鼓表彰先进典型,为扶贫开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强化扶贫工作责任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必须把扶贫开发作为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实行扶贫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扶贫机构职能,加强扶贫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条件,提高扶贫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使之与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相适应;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要有强有力的专门扶贫工作机构,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配备扶贫专干;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及其他有扶贫任务的县(区)年度重点扶贫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有定点帮扶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七、加强扶贫资金管理
创新财政扶贫资金到户扶持机制,采取项目直补、产业覆盖、技能培训、贷款贴息、互助资金等多种方式,使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使用扶贫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贫困农户优先受益。通过企业、组织和专业大户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农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接机制;建立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办法,积极创新管理使用机制,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财政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完善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机制,深入推行参与式扶贫,拓宽扶贫资金监管渠道。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各县(区)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各级配套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八、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切实成为带领贫困群众致富的领导核心,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大乡(镇)、村干部和扶贫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组织领导扶贫开发工作的能力;加大贫困村民主化建设力度,保证贫困农民在扶贫开发中的重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地位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