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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小额贷款公司仍需政策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源于民间需求,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补充,近年来小贷公司的蓬勃发展也证明了其旺盛的生命力。
但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监管层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并未给予足够的支持,对于这一新生事物,传统金融机构的态度也并不十分“友好”,这令小贷公司在发展中举步维艰。
如何进一步促进小贷公司性质的民营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本刊记者采访了多位业界人士,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制定适合其发展的扶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郭保民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是致力于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准金融机构,其地位应该得到认可,并应由银监会实施统一监管。山西晋中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韩建防则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可以盘活闲置的民间资本,并助力“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希望小额贷款公司不再受到政策歧视,可以和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一样,也能享受到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扶持。特别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盈利后,企业家用分配的利润再注资,需要征收两次所得税,严重挫伤了企业家对小额贷款公司再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小额贷款公司制定适合其发展的融资政策。对内控制度健全、运营健康、不良资产低、盈利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当放宽融资渠道,允许其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与民营资本、法人单位、自然人在资金上进行合作。但前提是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资信评价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根据资信级别来确定其融资范围和规模,并有效控制风险,确保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宁夏华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增康建议,由人民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支农再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后续资金严重不足与日益增长的农户贷款需求之间形成了突出的矛盾,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能获得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不仅能解决后续资金不足问题,而且能以更低的利率为“三农”提供融资服务。
为小额贷款公司制定适合其发展的资金价格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成本是市场化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形成机制也应该更加市场化,更多地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可以考虑引入银行间拆借利率、SHIBOR等浮动参考利率体系,或者定期进行基准利率和倍率的调整。只有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回报率具有市场竞争力,才能不断吸引资金,助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对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同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查询权限。
探索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小型金融机构的多种路径。支持业绩优异、风险管控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改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允许业绩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现有平台,吸收商业银行参股组建村镇银行。同时建议中央下放村镇银行的审批权。
加强外部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郭保民表示,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地方金融办,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部分中小企业出现了利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填补对其他金融机构到期欠款的“倒贷”行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小额大贷等不规范行为,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予以规范。(本文由《金融世界》授权转载本刊记者 孙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