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审计署组织300人审计赈灾款 详解百亿善款使用 解析赈灾捐款额 -中俄签铀浓缩技术和产品对华出口协议 建副总理级能源协调机制 -最大堰塞湖开挖溢洪槽 空中运送重型器械受挫 灾区将有较强降水 -京排长队加柴油 限量供应为减亏 6月上调国际航线燃油附加费 -各地公路减免救灾物资车辆通行费1.12亿 孤儿收养登记未开展 -搜救人员全撤出北川 将采取空中消毒 管制原因 上万北川人转移 -40亿资产损失28亿 西部第一村五年再造 成都百天建27万套过渡房 -地震后更关注通货膨胀及宏观政策 东方电气获45亿元订单 -温家宝:争取三个月内让灾民过上正常生活 -同一主体控股参股期货公司不得超2家 [全文] 京沪金融中心之争
证据法专家:地震灾区人民遗失财产凭证不必惊慌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5 月 25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建议政府适时出台补充性政策

  记者:一旦产生由于证据缺失导致纠纷的情况下,争议双方都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张保生: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刚才讨论时产生了一些分歧。一些学者认为,纠纷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银行不对地震负责,因为对银行来说地震也是不可抗力,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没人负责。就如同公民的房子损毁一样,如果没有投保,是没有人负责的。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在这种不可抗力面前,受灾群众是弱势群体,是救助对象,金融机构负有为储户保管财产的义务,因此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还有社会责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尤其应该如此。

  记者:民事诉讼中有一个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地震灾害之下,受灾群众是否可以不负举证义务?

  张保生:我认为,这是常态下的证据规则。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条规定,我认为适用于目前灾区储户遇到的一些很难查明事实的特殊情况,可以考虑运用这里所说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某些特殊的争端,灾区存款人和权益人不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重大灾害发生的特殊情况下,存款人和银行的关系其实是不平等的。受灾群众是弱势群体,他们已经丧失了住房、家园甚至丧失了亲人,有些人已经变得一无所有。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证据规则的“铁面孔”也有一个根据情势变更的情况要服从人类生存的更高价值的问题。受灾群众不能举证,证明责任可以适当转移。举个极端的例子,某个受灾群众的5万元钱存款单据没了,银行的证据也没了,银行不承认他的这笔存款,那么银行应该适当承担该受灾群众没有存5万元钱的举证责任。我这里一直在强调“受灾群众”,因为他们不是普通的当事人,而是在重大灾难下的特殊当事人;我也一直在强调银行“适当的”举证责任,因为尽管在灾害面前银行也有损失,但银行在受灾群众面前并不是与之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有人在研究“灾害经济学”,我看我们也应该研究一下“灾害法学”。法律是人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类的生存、发展和秩序,为了维护社会正义等价值。

  因此,在灾害面前,当法律无法完全解决问题时,建议政府适时出台一些补充性的政策。法律不是万能的,和谐社会的建设还需要某些政策措施补充法律的空隙。

  最大程度保护人民利益

  记者:近期,银行方面出台了一些特殊金融政策,您也谈到了,比如,有效存款凭证缺失,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您对这些措施怎么看?

  张保生:刚才讨论的时候有人引用一位参加过当年唐山大地震抗灾的老专家的话说,32年前在抗灾的第一时间就对银行、政府等机构的信息进行了保护,有的银行抢救出来的资料几分几厘都能对得上。李曙光教授也谈到,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2日来到四川地震灾区时表示,对于受灾地区客户的存款,“一个子都不会少”。中国人民银行绵阳中心支行黄全祥副行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中心支行第一时间启动了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目前已经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对于丢失银行凭证的储蓄户,可以先向相应的金融机构进行口头挂失,对于遇难者的存款和丢失存款凭证的受灾群众,客户的资料信息不仅在当地所在金融机构被录入存档,在成都的金融机构也有客户相应完整的资料信息,只要一调出,可以一目了然。没有相应存款凭证,可以凭有效证件和证明,到金融网点采取打借条的形式进行借钱;今后该地区的所有金融机构营业秩序恢复正常,储蓄户可以将存款取出进行返还。这次的抗灾,是一次系统地抗灾过程,灾民应该对政府的能力有充分的信心。

  记者:此次地震中,还有一种很特殊或者很不幸的情况,有些村子被泥石流掩埋了,可能这些人都不在了。或者说,有些孤儿或者孤老,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父母或者儿女在银行里存了多少钱,甚至是存没存钱,但是,他们是这些死难人的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这些钱可能对他们以后的生活很有帮助,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张保生:刚才有些学者说了,应该说银行没有替储户寻找继承人的义务。相反,照银行的惯例,无主存款过了一定期限可以作为银行的存款余额,也就是归银行了。从这个角度说,银行作为商业机构缺乏寻找无主存款人或继承人的动机。

  但是在这么特殊的天灾面前,建议政府救灾机构能够把寻找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工作承担起来,这就是救灾!保密原则与寻找继承人之间存在矛盾。法律上有规定,个人财产超过20年还没有继承人的话,继承权自动消灭,这也涉及在一些非常情况下,在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发生时,法律是不是要维护实质正义的问题。一位银行主管曾向我透露,任何银行都有一笔“存款余额”,是由于存款人失踪、死亡或者存款证据丢失等多种原因,导致这笔钱永远没人去领取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考虑从这笔钱中划出一项“救灾基金”,用于处理一些由于证据不足产生的存款纠纷。这就是救灾嘛。

  记者:除以上提到的这些,您觉得还有哪些情况值得注意?

  张保生:还有民间借贷问题应当注意,民间借贷有时数额还是比较大的。如果信贷员还没有来得及将当天的账务上交,但钱已经借贷出去了,怎么办?还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证据丢失,一方不愿意承认的,情况比较麻烦。因为没有任何组织和机构保存他们借贷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恐怕不得不承受一些损失了。因为民间借贷双方确实是平等主体。

  对一些实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在为受灾群众着想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用政府设立的救灾基金来解决。

  总之,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灾区实际的情况可能要比我们现在想象的还要复杂,以后如果遇到具体案例的时候,我们愿意进行更加深入地研讨,为救灾提供更多的智力帮助和建议。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这次我们要面对的不仅是救灾的问题,而且还有金融安全的问题,银行里的钱是老百姓的,也不能只顾救灾而忽视了这方面的问题。”张保生院长最后说。(记者 焦红艳)

来源: 法制日报
   上一页   1   2  



相关文章:
证据法专家:地震灾区人民遗失财产凭证不必惊慌
法学专家:综合性的收养模式更有利于孤儿的成长
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等详解汶川地震善款管理使用
美《世界日报》社长:这一次,中国形象完全改变
审计署组织300人审计赈灾款 详解百亿善款使用 解析赈灾捐款额
德国时代周刊:中国民族主义地震后闪人性光辉
美联社:领养地震孤儿 中国人同情心倾泻而出
路透社记者:“这碗面条让我充满感激”
四川新闻办解释对北川县城实行特别管制原因
解惑:赈灾捐款额因何与目前实际拨付额相去甚远?
审计署:已组织300人对赈灾资金和物资进行审计
图片新闻:
8只卧龙大熊猫入住北京动物园 不久将与游客见面
汶川震中区高山依然不断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滚滚[组图]
更多 >>

观察与思考
四川汶川大地震寻亲资讯 /抗震救灾行动 /最新报道
· 聚焦拉萨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
· 中国推行大部制改革
更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08年 07年) / 数字报告/ 农业发展 统计报告/ 农业投资政策及项目
· 中国社会统计数据大全(中英文版)
· 中国环境统计数据大全(中英文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