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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是指为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人口发展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而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和方法的总称。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主体机关;三是一定时期内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四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具体落实办法;五是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具体保障措施;六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具体运作形式;七是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工作质量标准、考核等等。
第二款是关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中的职责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承担者。所谓日常工作,其内容应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经常性事务的协调工作等。
第三款是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中职责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