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5日09:2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人口结构 规划发展 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批准机构在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按照批准的手术范围施行。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施术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其他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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