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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5 月 29 日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普查机构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普查资料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人口抽样调查 责令改正 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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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

国务院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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