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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美国对于非技术转让指责主要是市场准入问题。市场准入对于美国知识产权产业来说是个很大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高盗窃比率的主要原因 。Prud’homme 等把“强迫技术转让”定义为政府转让技术同时削弱跨国公司创新的独占性实际上并不符合其“强迫”的原意。跨国公司到中国投资,大多数采取了内部转移方式转移技术,又将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了大量中国专利,还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实际上,中国政府也无法削弱跨国公司对外国创新的独占性,因此把“强迫”的责任归为政府实际是不准确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企业登记审批,如果政府官员以技术转让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作出不予注册法人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跨国公司完全可以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 32 条规定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根据第 34 条规定对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人员提请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而且中国已实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仅凭对企业的感觉调查,或者认为企业害怕中国政府部门的刁难就认为有“强迫”,不仅缺乏证据,而且缺乏合理性。一些研究对欧美在华跨国公司的调查选择的企业不是随机抽样的,所调查的问题是诱导性的。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是企业之间意思自由一致表达。跨国公司来中国投资,合作的中国企业无法强迫跨国公司转让技术。外企向中国转让技术主要是因为中国巨大的市场,并且地方政府给予了相当的优惠政策,这种方式吸引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无可厚非。实际上,美国一些州政府常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率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吸引州外企业投资。据美国媒体报道,每年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为吸引企业落户提供的现金激励与税收优惠高达约 900 亿美元。其实,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一直享受着超国民待遇,不仅享受着地方政府给予的土地使用费优惠政策,也享受着比国内企业优惠得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使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在华“三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也比内资企业低,如 2014 年低 0.67 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