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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强迫技术转让
中国在法规政策执行中并不存在强迫技术转让问题。中美对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政策和执行的认知不同。中国制定的战略规划和法规政策往往比较宏观,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足,法规政策执行也不充分,这是中国法规和政策的特征;同时,中国的法规政策也确实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这正好也给美国指责提供了机会。我国 1979 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经 1990、2001 和 2016 年 3 次修改,1988 年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虽经 2000 年和 2017 年 2 次修改,但确实存在限定最低投资比例、合资期限、免费使用技术等不足。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第 5 条第 2 款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中的:“(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和“(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但不能不看到,对中国政府官员用口头强迫跨国公司转让技术的指责缺乏事实依据。相反,我国在吸引外资实践中,采取的是大力保护外商投资的政策,不仅没有将技术转让期限限定为 10 年,而是将合资期限不断延长。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大多超过了10 年,并没有发生一起因技术转让协议到期撤资的案例,免费使用技术或者强迫技术转让的问题实际上也并不存在。而且,在技术进步不断加速的当代,使用超过 10 年的技术大多数已经落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仍使用超过 10 年的技术,在中国很难会有市场,所举汽车、高铁、发电涡轮机、新能源汽车等“强迫”技术转让的例子更是如此。同时,中国近年来加大了自主研发的力度,形成了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例如,中国高铁车辆专利申请已超过 2 万件。更何况,在美国发布“301 调查”报告后,中国很快将《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三法合一”,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取消了上述所谓“强迫”技术转让的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