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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文化产业,对于适应和引领新常态,重要的经济意义有三个方面:
(一)从文化产业价值分析来看
文化产业涉及了某种形式的创意,涉及了文化消费品的产生和传递,体现了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文化产业的产品价值除了实体价值之外,还有其文化价值,包括审美价值、精神价值、社会价值、历史价值、象征价值等。这些文化附加值,可以成为一种财富、一种价值永恒储存方式,提供利益、满足消费,可以称之为文化资产:第一种,有形的形式,如建筑物,场所,遗址,庭院,绘画与雕塑等艺术品、手工艺品,是真实的物品与其文化附加值的一体化,具有可以度量的资金价值(物品价值+文化价值的物化价值),如同物质资产一样。第二类,无形的形式。表现为可以共享的思想、习惯、信仰和价值观等,表现为像音乐、文学这样作为公共商品的艺术品,属于智力的、精神的资产。对应经济产业,第一类属于实体经济范畴,第二类属于虚拟经济范畴。关键是,要做强实体经济、做实虚拟经济,藉此建设新常态、巩固新常态、提升新常态。
(二)从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和绩效来看
文化产业,又是文化的载体。文化的意义,作为一套价值观、信仰、传统、习惯等,团结凝聚一个群体,对整个群体的行为方式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一个公司,还是一个国家,群体认同和价值观念会形成一个偏好模式,并进一步影响他们的经济行为:一是,文化可能通过改善群体的价值观而影响经济效率,这种共同价值观决定了群体成员以怎样的方式来从事和充实经济生产活动。二是,文化会影响公平,例如,可以向全社会灌输关心他人的共同道德准则,鼓励和表达人文关怀。三是,影响甚至决定群体所要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发展文化产业有机统一起来,也就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进而把社会效益作为文化产业的灵魂,才能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三)从文化产业模型和体系来看
不同业态的文化产业,其种类和层级有差别,这就为我们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策略选择依据。
马克思曾经把精神产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生产的结果是商品,是使用价值,它们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存在的形式”,并能“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而流通,如书、画以及一切脱离艺术家的艺术劳动而单独存在的艺术品”;第二种是“产品同生产不能分离,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牧师等等的情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 ,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1-62页)日本学者日下公人提出了文化商品的第三种形态:向其他产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第四种形态,就是以著作版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形态。数字化、信息化文化产品的出现是第五种形态。
澳大利亚经济学家戴维•思罗斯比建立了一个文化产业模型,该模型以产生创意思想的条件为中心,不断与其他投入要素结合,以涵盖不断扩大的产品范围,由此向外辐射。该产业模型的核心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创意艺术产业,如演艺业等;第二层文化商品和服务,包括出版业、影视业等;第三层部分产品含有某种程度文化内容的产业,包括广告业、旅游业和建筑服务业等。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发展壮大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支持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品牌价值,增加物质产品和现代服务业的附加值和文化含量,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增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
选择发展文化产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着眼社会前进方向。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资源丰厚、科技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从国情出发,着眼于壮大现有经济实力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再工业化”,发展传统文化产业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高端文化产业。这样既充实了传统产业内涵,又提升了产业体系层次,还增加了文化附加值,从总体上壮大了国家经济的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就大大增强了中华文化软实力,这对于新常态是极为有力的提升和引领。(文化部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