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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推动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逐步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范防御能力。协调推动灾害综合风险调查、应急救助指挥系统、救灾物资储备、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避难场所等8个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工作,确保其中两三个新项目明年启动实施。推动建立各级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特别是省级减灾委员会,50%以上的省份组建省级减灾中心。推进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基本完成13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论证审批,确保50%以上开工建设,各省、地市和多灾易灾县要建立本级救灾储备库。贯彻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推动省、地、县三级抓紧完善应急预案,健全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配机制,完善救灾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机制,积极探索和推广农房保险,完成青海玉树、甘肃舟曲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任务。继续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高标准完成1200个示范社区的创建任务,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贯彻《国家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推动落实11个重点建设项目,着力加强村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四)要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举措。贯彻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并确保平稳运行。继续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实现民政部门、退役士兵和承训机构无缝对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能参加教育培训、参训退役士兵合格率达到90%以上。跟踪掌握参训士兵就业情况,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向,不断提高参训退役士兵就业率。要把扶持退役士兵创业的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免收行政事业费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多种方式帮助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合理编制安置计划,结合双拥评比考核,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刚性手段与沟通协调、制度激励等柔性措施,落实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要落实各项补助资金,做好新老制度过渡期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交接安置工作,确保3年工作目标如期实现。继续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
(五)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继续协调、配合社会组织三个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做好相关衔接配套工作。要推广广东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推行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按照市场化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引入行业竞争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扩大并落实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运用公益项目招投标机制,分配使用好中央财政首次投入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各地要普遍施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举措,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提供服务的作用。推广天津“三同”、“三推”、“两规范”做法,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推动各地依托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探索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全国社会组织评估率达到30%,3年内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健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失信惩罚机制,落实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建立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建立综合执法监察机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高政府监管效力。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力争在中央层面和省、市(较大市)出台一批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落实好“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民政人才工作和科研工作,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利用,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进一步加强民政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制定《机构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等15项国家标准和25项行业标准,继续推进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推动“金社”工程立项工作,推行“12349”全国民政公益服务热线,加快民政电子政务和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民政领域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理念,增大境外资源的利用,扩大我国民政积极影响。加强民政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各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政风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力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促进民政系统风清气正,树立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