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情况公告

2011年05月09日15:2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农业部 部门预算 2010年 基本建设支出 国家发展改革 预算单位 农业面源污染 预算管理 农业 垦区

 

10.20609款“科技重大专项”37545万元。主要为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及相关管理工作经费等方面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减少223477万元,下降85.6%,主要是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减少。

11.20699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468万元。主要为科技业务管理等方面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减少32万元,下降6.4%,主要是科技业务管理支出减少。

12.20701款“文化”9132万元。主要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增加1831万元,增长25.1%,主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增加。

13.20704款“广播影视”2058.15万元。主要为部属相关单位维持正常运转发生的相关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增加1574.48万元,增长325.5%,主要是部属相关单位原作为预算外收支管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增加了支出数。

14.20705款“新闻出版”2454.15万元。主要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及部属相关单位维持正常运转发生的相关支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为1495万元。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增加1384.6万元,增长129.5%,主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增加。

15.20805款“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96243.33万元。主要为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及中央直属垦区离退休人员相关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增加3532.54万元,增长1.8%,主要是离退休经费增加。

16.21104款“自然生态保护”4200万元。主要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与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乡村清洁工程建设、低碳农业技术示范、渔船节能试点示范、养殖节能减排试点示范等方面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持平。

17.21106款“退耕还林”8470万元。主要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直属垦区退耕农户兑现粮食折现补贴和现金补助等方面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减少3080万元,下降26.7%,主要是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及粮食折现补贴支出减少。

18.21301款“农业”990620.89万元。主要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农业行政管理及部属单位建设与运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监测与政策研究、动植物重大疫病虫害监测、农业国际合作交流、农业生产资料与技术补贴、直属垦区经济社会管理与公共设施建设,以及部机关、部属农业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垦区维持正常运转发生的人员支出与日常公用支出等方面支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为24310万元。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减少66379.3万元,下降6.3%,主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减少。

19.21303款“水利”5290万元。主要为直属垦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节水灌溉贷款贴息等方面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减少7585万元,下降58.9%,主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减少。

20.21305款“扶贫”14300万元。主要为直属及直供垦区扶贫方面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持平。

21.21306款“农业综合开发”56496万元。主要为直属垦区土地治理及产业化经营等农业综合开发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增加9416万元,增长20%,主要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增加。

22.21399款“其他农林水事务支出”5000万元。主要为直属垦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减少600万元,下降10.7%,主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减少。

23.22102款“住房改革支出”95196万元。主要为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部属科研院所及中央直属垦区相关人员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购房补贴支出。2011年预算与2010年执行数相比减少29906万元,下降23.9%,主要是一次性购房补贴支出减少。

具体预算情况详见附表。

需要说明的是,我部2011年预算比2010年执行数少534286.0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0年执行数包含了年中中央财政根据有关政策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追加我部的预算资金,而2011年预算仅为年初批复。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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