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历卡
发病后两日方就诊
回国前曾与有流感样症状者近距离接触
患者何某,24岁,四川南充人,目前就读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所大学。据何某自述,回国前夕,其美国房东和一位室友曾出现流感样症状,何某曾与他们有近距离接触。
何某乘CA982航班从纽约起飞,于5月31日到达北京,入境时并未申报上述情况。随后,何某在北京一家宾馆住宿。6月1日,出现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何某未就诊或自我隔离观察,仅向宾馆前台索要了“白加黑”、VC银翘片等药物。当日中午,他约同学聚餐。
6月2日,何某从牡丹园站乘10号线地铁至亮马桥站,前往美国大使馆办理签证;之后前往邮局并乘出租车返回宾馆。2日晚,何某约4个朋友聚餐。期间,他5次乘出租车,均未留票据,在就诊后接受疾控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时,何某表示,他已记不清司机相貌。
6月3日,何某前往第二炮兵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随即由120救护车转入地坛医院隔离治疗。
6月3日深夜,北京市疾控中心对何某的咽拭子标本检测显示,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为阳性。4日,北京市专家组会诊后,判定何某为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患者。
本报记者 魏铭言
- 释疑
何某是否会被究责?
昨日,北京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只有传染病患者明知自己染病的情况下,故意传播病毒,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才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何先生虽然曾接触过流感样病人,也在出现流感样症状后接触过很多人,但当时他还未就医确诊,也无法判定其是否存在故意欺瞒的行为,因此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前,北京市以“政府建议”形式,呼吁入境人员在抵京7天内,自觉居家观测,出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及时报告。不过,卫生部门坦言,目前这些政府建议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作用。
此外,记者获悉,目前北京市相关部门正在考虑修订一些现行的地方法规条文,让上述政府建议具备一些强制法律效力,但该项工作仍须国家法律环境的支持。
(记者魏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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