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谈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录

2012年03月07日18:4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两会 政协委员 保障性住房 建设 管理
  • 香港大公报、大公网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请问田委员,我们知道一些房企面临资金链短缺,您作为企业来说,如何保证房企进入保障房配租、配建的资金链不短缺,能够确保保障房配租、配建达标?

2012-03-07 17:27:05

  • 田在玮:

在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根据工程进度要给你相应的拨款,所以资金就得有保障。至于刚才刘委员说的,平价房、两限房等等,你要有资金才能获得这个项目进行建设,没有这个能力的自然就不能去建设。所以,承担这个任务的企业,目前看资金还没有太大问题。

2012-03-07 17:27:29

  •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

有个问题请教李稻葵委员,国土资源部已经批准了在集体土地上试点公租房的建设,最近我们对北京唐家岭试点的采访中得到,虽然土地问题解决了,但是公租房建房资金各方都不太愿意出,我想请教您,对于在集体土地上试点公租房建设有什么看法?您认为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是什么?包括资金应该如何筹措,未来在收益分配上您有什么建议?谢谢。

2012-03-07 17:27:46

  • 李稻葵:

你问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事实上这个问题就是整个保障性住房不断试点、不断探索、不断改革的一个非常突出的例子,这件事情做好的话,为其他地区多创造了一个样板。我自己没有下去调研,我完全是凭我对其他保障性住房调研的成果讲点不成熟的观点。在集体土地上建保障性住房,首先定位要准,这个保障性住房是给谁住的,刚才刘委员也讲了,如果是给清华大学青年教师住的话,以后房租增长一点,随着整个经济的发展是有可能的。他以后的收入相当于今天的建设成本而言是能够有投资回报的,未来房租的增长应该是能够覆盖今天建设的成本,因为今天的土地是集体不用经过拍卖的形式,土地的成本是零。

2012-03-07 17:28:06

  • 李稻葵:

二是未来的收益权要讲清楚,未来的房租归谁,集体占多少、地方政府占多少、投资者占多少,这个要讲得一清二楚,如果把产权和收益讲清楚的话,再去引入社会的资金就会相对比较容易。相反,如果收益权讲不清楚的话,那一定会留下无穷的隐患,未来又引起很多纠纷。

2012-03-07 17:28:23

  • 李稻葵:

三是管理方面也一定要社会化、市场化,根据我们在其他领域的调研经验,如果这样的保障性住房完全由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去进行日常管理的话,往往会引起很多矛盾,效率也不见得是高的,可以引入社会招标的形式,通过招标形式引入一些公司运作的机构,来搞物业管理、日常房租的收费等等方面的管理。以上三点恐怕是绕不过去的,一是定位清楚,二是权益清楚,三是管理要社会化、市场化。

2012-03-07 17:29:00

  • 刘克崮:

我补充一句,今天记者提问的水平都很高,你点的又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土地缺,特别是城市的政府手里的土地更缺。中国大面积的城边,城郊是农村,农村的土地是集体产权,现在争议小产权的法律定位问题,因为我没有太深入的法律方面的土地调研,但是北京北边的南口、昌平的小产权房我都去看过,就以清华大学为试点,第一个概念,一定要把城郊集体土地的资源纳入到城市居民住房建设的资源中,一定要把这个资源用起来,它是多赢的,因为那个地方集体土地出来之后他会收益的,老百姓会致富的,老百姓会增加很多收入,而且会增加很多就业。

2012-03-07 17:29:13

  • 刘克崮:

就以清华大学的年轻老师,甚至是一部分学生,就在昌平岩山边上,那里有很多荒山、荒坡,可以利用起来,不要政府去管它,但是政府有法,然后清华大学入个股,社会教育部门也可以入股,有钱人也可以入股,但是要给它稳定的政策和收益预期,这种房子先不要打开了去卖,一卖的话,事就乱了,就是贫租,让家庭好一点的大学生,家庭好点的能够付得起租金,这样村里是得益的,集体得益,农户也得益,就业增加,这些教师们有地方住了,政府和单位有了产权,就以这种方式来解决,它的法律怎么定,适当的、实事求是的定,就是集体的房产权。

2012-03-07 17:30:11

  • 李稻葵:

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大家不要忘记,“集体”的概念不是抽象的,实际上是一个村庄的村民,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每个村民要知情,每个村民要参与,要避免由个别村中的所谓代理者来替这个村民行使权利,这也会留下无穷无尽的隐患,这件事听起来很简单,但是做起来非常难。

2012-03-07 17:30:24

  • 刘克崮:

只租不卖就可以避免产生暴力、避免产生大的腐败,因为租是比较均衡的。

2012-03-07 17:30:38

  • 中国网:

本次记者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委员,谢谢大家!

2012-03-07 17: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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