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规定膨大剂等生长剂不得超量使用

2011年05月24日08:3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膨大剂 黄瓜籽 使用添加剂 生长剂 添加剂 休药期 绿色食品 生长调节剂 使用制度 使用规范

一审、二审、三审!昨天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下,对相关立法草案进行多次审议,也足见江苏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记者从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看到,近期备受关注的西瓜、葡萄等使用膨大剂类现象显然已引发关注,新增了有关按规定使用生长调节剂的内容。

“膨大剂”待规范——

生长调节剂不得超量使用

[热点]日前,丹阳市延陵镇的一些西瓜种植户,因为滥用膨大剂又加上暴雨,导致不少西瓜纷纷“爆炸”,并因此影响了今年的西瓜总体销量。尽管专家一再强调膨大剂本身并无危害,但是滥用的话却易引发一连串问题。

[新规]对于添加剂问题,条例草案本来就予以了关注,但在草案三审稿中,新增了对生长调节剂的使用规范。其中第14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抽查不得收取费用。

相应的,第18条则明确:“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究竟用了些啥——

添加剂要标名称和剂量

[热点]近期这波食品安全热点问题中,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添加剂”。尽管食品工业离开了添加剂一天都难以维系、尽管人们每天食用的食品中都有着数种乃至数十种添加剂,但是最容易“惹祸”并有待规范的,也正是各种各样的添加剂。

[新规]三审稿第24条明确,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容器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包装场所、用水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冷藏、消毒等设备。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名称和剂量。

不过,眼下正热的大米允许使用添加剂问题,或许是因为国家有所规定,江苏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中,并未涉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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