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消失的保护
反对这些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这些法律已经无法保护国人。
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中国全年入境旅游人数达1.24亿人次。对入境者全部进行检测,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据报道,2006年1月至10月31日,首都机场口岸对7320名入境旅客进行了艾滋病抗体快速检测。而在2006年,通过国际航班于首都机场入境人数高达579万余人次。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面对庞大的入境人员,他们只能采用抽检的方式。具体办法是对一些重点航班进行检测,“根据机组提供的材料,对一些来自艾滋病蔓延特别猖獗国家的外国旅客会重点监测。”
而按照我国法律,入境外国人需要在入境检疫卡中填写身体状况。一个入境的外国人如果没有如实填写检疫卡、且未被检测,他将不会受到任何阻拦。
另一个事实是,国内艾滋病感染者的数量逐年上升。很多在不知情中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直到死亡也没有见过外国人。
2006年,时任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在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护条例》的会议上说,当年“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目的主要是将艾滋病‘御于国门之外’。但事实证明,此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禁令松动之后
在卫生部宣布着手修改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的法律前,一些相关的法律,已经完成。
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确定了“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的原则。2006年通过的《艾滋病防护条例》更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这两条法律公布后,之前禁止入境的规定,都可以被视为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戴志澄说。
卫生部宣布将修改艾滋病感染者禁入法律后,有人担心,敞开大门是否会导致艾滋病的感染几率上升。
民间防艾人士万延海认为,禁入法律的取消是件好事。“它使我们明白,预防艾滋病要从自身做起,要有安全的性行为,保证注射器的安全,在医院看病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利。”
而对于艾滋病感染者孟林来说,这些好处甚至可以不被考虑。他说:“这属于基本的人权,艾滋病感染者有迁徙、旅游的权利。”
中国艾滋病大事件
1985年,中国宣布第一例因艾滋病死亡的病例。
1990年,卫生部宣布成立国家艾滋病委员会。
1999年,卫生部宣布了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权利的新规定。它规定了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医疗机关不得拒绝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艾滋病病人应当享有工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应当允许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但已发展成为艾滋病的病人不得结婚。
2006年3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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