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培训要求,选编教材,开展监督评估等,所需的管理、督导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费应由省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资金安排。
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资金分配表参见《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14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部分培训工作补助经费,不足部分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5200元。
2.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220元。
3.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150元。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400元。
5.县(市)卫生局局长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840元。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中央共补助2.5747亿元。
四、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0年1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2010年9月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16号)组织实施本项目。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向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
(三)项目实施末期,卫生部将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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