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1年11月29日09:3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退市风险 退市标准 退市制度 退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 交易日 终止上市 创业板市场 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

  完善后的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暂停上市缩短一年,终止上市缩短半年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两年 两年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连续120个交易日 出现一次即终止上市,比现行制度出现两次终止上市的时间缩短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 ―― 36个月内 新增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 连续20个交易日 新增

(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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