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创业板市场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和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
一、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1.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2.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拟完善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三、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
1.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将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半净资产为负则终止上市的退市时间予以缩短。
2.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触发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退市条件的,一旦达到上述标准,则直接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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