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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考核指标
1、比例合约基本考核指标
(1)合约条件与业务需求的匹配度
匹配度指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各险种的净自留额是否符合公司需求;
②各险种的合约自动承保能力是否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③有合约分保需求的险种是否都已得到合约保障。
(2)财务指标的合理性
财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分保手续费情况:主要看分保手续费是否与分出业务赔付业绩相匹配,若是浮动分保手续费,应关注预付分保手续费、最高分保手续费、最低分保手续费和浮动方式四个方面;
②纯益手续费情况:又称盈余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为鼓励分出公司谨慎地选择原保险合约所承保的风险,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公司一定比例的报酬(即纯益手续费率)。具体确定时要关注纯益手续费率的高低、需要扣除管理费用的高低、开始计算的时间和计算的方式四个问题。
③损失分担条款:该条款是在坚挺的再保险市场或再保险合约业绩不佳的情况下,再保险接受人为保护自身利益,促使分出公司改善合约业绩,对于某个期间内的损失(期间起点一般为合约的亏损点),要求再保险分出公司也承担一定比例。
④损失率封顶条款:该条款是针对业绩持续恶化、再保险接受人损失较大且短期内不可能明显改善的合约而制定的。再保险接受人为把新合约损失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对合约中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损失率规定了一个最高值,对于超过该损失率部分的损失,再保接受人不承担责任,完全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⑤账单周期(通常为季度)、账单提供时间、结算时间。
(3)结算的及时性
结算及时性包括应付款项结算及时性和应收款项结算及时性,可以用对应的结算周期来衡量。
应付款项结算周期=实际付款日期–余额应付日期
应收款项结算周期=实际收款日期–余额应收日期
这一指标再保险双方都应控制在合约规定的时间以内,同时还要符合监管要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规定,若超过60天,则应收款项将不作为100%认可资产看待,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会产生负面影响。
(4)渠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渠道的合理性指财产保险公司既要有直接分保渠道,也要有经纪人分保渠道。
渠道的可靠性指在有分保需求时,特别是在合约条件发展发生重大变化、合约出现亏损或安排临分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渠道或经纪人渠道获得再保险接受人支持的可靠性。
(5)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理性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具体有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情况,满足财产保险公司自身要求和监管规定要求。
②再保险接受人接受成份的分布,单一再保险接受人,特别是境外国际再保险接受人的接受成分不应过高,以降低风险的集中度,提高分保的安全性。
③首席再保险接受人的选用。首席再保险接受人负责与分出公司议定再保险合同条件,其它再保险接受人在综合评价首席再保险接受人资质及其接受成份、合同条件优劣后决定是否跟随。资质良好的首席再保险接受人可为分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再保险解决方案,提供合理的风险管控方案和承保理赔技术支持。实际操作中,一般选择国内或国际知名再保险接受人担任合约首席再保险接受人。
(6)业务处理的准确性
准确性包括数据准确性和执行准确性两个方面。数据准确性指保费、赔款、分保手续费和未决赔款等数据的准确性;执行准确性是指比例合约的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使用的情况。在分支机构具有分保权限的公司中尤其要给予高度重视。
2、非比例合约基本考核指标
(1)保障的充分性
充分性包括保障范围的充分性和保障程度的充分性。保障范围指哪些险种和风险得到了保障,哪些险种和风险未得到保障,如非比例合约是险位超赔还是巨灾超赔,巨灾都包括哪些类别;保障程度指非比例合约的起赔点和责任限额,是否已给公司的自留风险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2)保费的合理性
非比例合约与比例合约相比,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支付一个明确的成本,即再保险合约的购买价格,其高低是再保双方共同议价的结果,与合同风险暴露情况密切相关,且受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影响较大,财产保险公司应把此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结算的及时性
参见比例合约考核指标中对应部分。
(4)渠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参见比例合约考核指标中对应部分。强调的是非比例合约由于对模型、数据有较高要求,经纪人在非比例合约市场中的定价、分保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良好的经纪人渠道。
(5)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理性
参见比例合约考核指标中对应部分。
(6)业务处理的准确性
参见比例合约考核指标中对应部分。区别在于非比例合约使用情况不多,关注的重点是往来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