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0年09月21日12:5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 再保险合同 承保限额 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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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保监厅函〔2010〕44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内直保市场的高速发展,再保险市场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再保险为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风险保障和承保能力支持,已成为国内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主要手段。然而,起步较晚的中国再保险业在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方面明显滞后于再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加上保险公司对再保险认知上的偏差,导致在目前国内再保险实务中依然存在不规范和不合理的现象和做法。为规范国内再保险市场,促进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公司从以下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管理规范》结构方面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结构不合理、不准确、不全面的地方,请提出具体的完善方向和建议。

二、《管理规范》内容方面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具体内容中是否存在不全面、遗漏的地方,是否存在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地方,请对需要修改、完善和调整的内容给出具体建议。

三、除以上提到的结构和内容外,如有其它方面的建议也请同时提供。

请你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前将相关书面意见报至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并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联系人的两个邮箱。

联 系 人:张 勇

联系电话:010-66286612

电子邮箱:reinsurance@circ.gov.cn

yongzh676@yahoo.com.cn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为规范国内财产再保险市场,加强对财产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引导,实现国内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以下简称临分),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1.3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范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范所称分入业务,指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处接受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1.4本规范适用主体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

2、再保险战略管理

2.1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公司总体分出比例的目标区间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险预算。

2.2 财产保险公司应界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关键节点,设定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权限分工。

2.3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损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次事故最大自留额”(以保额为基础)。

2.4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并加强风险累积责任的管理,并建立风险累积责任的识别和管理原则(地区\行业\险种)。

2.5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受人的选择原则,包括对资信的审核以及资信风险分散度(单一再保险接受人接受限额)的考量原则。

2.6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资产可摊回性的评估原则。

2.7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信息的内部报告以及外部披露流程;

2.8 财产保险公司应确立再保IT系统的建设与完善目标,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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