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0年09月21日12:5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 再保险合同 承保限额 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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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保险资信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从再保险接受人客观上的偿债能力和再保险接受人主观上的偿债意愿两个方面建立再保险资信管理体系。

管理对象包括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4.1 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

再保险资信管理的核心是对再保险接受人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级评估,通过对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偿债能力评估。

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再保险接受人信息的收集和资信调查,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资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资信评估,可以通过第三方评级机构评级和财产保险公司自身独立评估结果来考量;建立再保险接受人分级名单,在符合监管部门对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资信评估的结果建立自己的再保险接受人名单,并根据实际监控的情况不定期更新。

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自身积累信息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对再保险接受人主观偿付意愿进行评估,通常采用结付记录进行分析,停止与客观具有偿付能力而主观不具有偿付愿意公司的业务往来。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中应收分保准备金和应收分保账款的资产认可与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密切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再保险安排的有效性(包括对再保险合约条款的审核),对再保险接收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细致评估,避免因再保险接受人资信问题对公司偿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4.2 再保险经纪人资信管理

对再保险经纪人资信管理参照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进行。

为降低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风险,可在再保险合约中引入“再保险中介条款”,将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风险完全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承担。该条款最终采用与否,可由再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4.3 紧急情况处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再保险接受人资信出现问题或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等紧急情况下的风险保障缺口问题。

5、再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审计

财产保险公司定期对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步骤。

审计形式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每业务年度至少审计一次。

基本审计内容可参考附件2《再保险业务审计》。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考核指标

2、再保险业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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