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0年09月21日12:5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 再保险合同 承保限额 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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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保险运营管理

3.1 合约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

3.1.1 合约分保业务部门及人员设置

财产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管理合约分保业务,并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1.2 合约组建/续转

财产保险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构成、风险状况、累积责任、资本金、净资产、市场战略等因素的基础上,组建/续转再保险合约。合约最终条件是再保险双方自由洽商的结果,但合约条件不应违背法律法规和行业的通常做法。

比例合约组建/续传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并确定:分保范围、合约类型、合约期限、承保能力、事故限额(再保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入该条款及确定责任限额的大小)、分保手续费、账务条款、除外责任、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了责任的处理、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

非比例合约组建/续转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并确定:起赔点、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层情况、费率(购买成本)、责任恢复次数、合约的类型(险位/事故/赔付率)、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等。

3.1.3 合约安排

财产保险公司在再保合约条件确定后,选择适格的再保险接受人积极安排分保,避免分保不完全(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接受份额之和小于100%)、合约责任自留情况的出现。分保不完全时,财产保险公司合约自动承保能力为合约完全分保时的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视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的合约承保能力。

为避免再保险信用风险过于集中于单一或少数再保险接受人,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单一再保险接受人的再保险份额进行额度管理,降低风险的集中度,提高分保的安全性。

3.1.4 再保业务的日常管理

再保业务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余额结算;应收款管理;报表报送;赔案管理;档案管理;业务统计分析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约约定或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1.5 IT系统的开发与完善

IT系统是再保险业务开展的重要保障,分保账单、结算、统计分析等所有工作都需要IT系统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应开发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再保险IT系统。

3.1.6 应收账款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分保应收账款的管理,严控分保应收账款的规模和期限,避免分保应收账款引起坏账损失,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甚至引起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催收制度来解决长期分保应收分保账款问题,可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以及电话方式进行催收,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讨。

财产保险公司需与再保险接受人定期核实分保应收款项,确保诉讼的时效性。

3.1.7 合约结清

合约再保险双方按照比例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及时结清合约。

在自然结清方式下,财产保险公司可选择所有未到期责任结束后结清合约或与再保接受人协商一致提前结清合约。

在协议结清方式下结清合约时,再保险双方应制定公平、合理的结清方案,特别是保费、未决赔款的结清比例要符合实际情况。

3.1.8 账单及结算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再保合约条件约定进行账单编制、签发、确认归档、余额结算等。在操作过程中,再保险双方都应按照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做到及时、准确。

账单及结算管理涉及公司间的资金流动,财产保险公司应为财务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授权体系。

3.1.9 赔案管理

赔案管理包括普通赔案管理和大赔案管理。普通赔案赔款的摊回直接在合约账单中完成;大赔案在合约估计损失超过合约约定发送损失通知金额时,分出公司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出险通知,根据再保险接受人的需求提供有关赔案资料并配合其开展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赔款达到合约约定现金赔款要求时,分出公司可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现金赔款通知,要求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现金赔款,在赔款资料准确全面、保险责任成立和最终保险损失不小于现金赔款金额的前提下,再保险接受人应在收到现金赔款通知后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支付。

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分出公司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及时把追偿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分出公司应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返还给再保险接受人。

赔款摊回适用“共命运”原则,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但合约明确约定再保险接受人不承担责任的赔款除外,坏账、公司倒闭等财务风险除外。

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应严格按照分保比例计算再保赔款摊回金额,不应在摊回赔款时再次调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内的分保方案;非比例再保险中,若事故/巨灾持续时间超过合约中对一次事故/巨灾的约定时间,分出公司摊回时要选择合适的事故/巨灾时间段,对选定时间段外发生的保险损失,不应进入合约进行摊回。

3.1.10 未决赔款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统计再保险业务的未决赔款数据,并把有关数据按再保险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给再保险接受人。

财产保险公司应提高未决赔款数据的准确性和降低数据的波动性,不应人为操控未决赔款数据来改变或暂时掩盖合约业绩的真实情况。

3.1.11 数据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再保险合约业务数据管理,特别是保费数据、已结赔款数据、未决赔款数据、巨灾损失数据、修改或变动数据等。

数据管理中遵循“准确性、可查性”的原则。在“准确性”原则下,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多级复核制度和对应的责任制度,保证每一数据的准确性;在“可查性”原则下,财产保险公司对每一个数据形成的原始数据都进行记录,具有复杂计算过程或公式的数据对过程或公式也应记录。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再保险合约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如分保数据的变化趋势、累积责任等,从数据变化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管理优化。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再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上报有关业务数据;按照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有关业务数据或业务报表。

3.1.12 档案管理

再保合约业务档案管理主要涉及合约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往来传真、邮件、电话记录等,管理中做到全面性和规范性,以保证在人员、机构变动或外部、内部审计时有案可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

全面性是指与业务相关的资料都要有保存,包括日常电话往来也应进行电话记录;规范性是指应为业务档案的归档、查询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制度,保证归档合理、查询快捷。

3.1.13 合约使用指引

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合约的最终条件,制定与再保险合约相匹配的“合约使用指引”或“承保指引”,指导承保部门合理、有效地使用再保险合约。

比例再保险合约“承保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合约保障的险种、除外责任、自留额、险种的自动承保能力、特殊申报、出险通知规定等。对续转的再保险合约,需对当年合约条件发生变化的地方作出说明,避免承保部门出现经验性错误。

非比例再保险合约“承保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保障险种范围、起赔点和责任限额、除外责任、出险后如何摊回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结合承保指引对承保人员进行合约再保业务知识培训。

3.1.14 合约使用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再保合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避免错误使用合约情况的出现。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自留额使用是否正确、合约承保能力选用是否正确、分保比例是否正确、危险单位划分是否正确和风险等级划分是否正确、赔案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赔款摊回金额是否正确等。

3.1.15 调整保费

在非比例再保险合约中,若合约保费采用调整保费的形式,合约到期后,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合约约定和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合约保费,向再保险接受人编送调整保费账单并安排余额结算。

3.1.16 渠道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选用适格的再保险接受人和经纪人建立合理、可靠的分保渠道,保证合约分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3.1.17 业务安全

财产保险公司在保证合约分保业务安全的基础上选择适格的再保险接受人。重点关注再保险接受人的信用评级、偿付能力、资本金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分保业务安全应急机制,保证再保险接受人出现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等紧急情况下合约分保业务的安全;在再保合约条件中,应引入合约终止/中止条款,对再保险接受人出现紧急情况时合约再保险责任的承担做出明确的规定。

3.1.18 危险单位划分

财产保险公司以危险单位为基础使用比例再保险合约时,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颁布“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有关划分方法指引划分危险单位,对未颁布“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财产保险公司结合标的风险状况和行业通行做法,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单位。同时,最后划分的结果应与财产保险公司每年向保监会报备的划分方案保持一致。

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出于再保险安排的需要,不顾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而随意划分危险单位。

3.1.19 风险等级划分

使用浮动自留额的比例再保险合约,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或再保险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法来划分标的风险等级。财产保险公司不应随意划分、变动标的的风险等级。

3.1.20风险累积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加强自留累积责任的识别,特别是巨灾风险的暴露情况,采用包括再保险在内的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工具来管理和转移累积责任风险,把自留累积责任控制在可承担的范围内。

3.1.21合约责任履行

合约分保业务中,再保险双方严格按照合约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保费支付、赔款摊回、账单签发确认、报表报送、技术支持等。任何一方不应以自身的原因为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除非此种行为得到对方认可。

3.2 临分业务的运营管理

3.2.1 临分业务部门和人员设置

财产保险公司应配置专门的业务人员安排、管理临分业务,并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定专门的临分职能部门。

3.2.2 临分需求识别

逐笔安排的临分业务管理成本较高,财产保险公司应正确识别自身的临分需求,对确有临分需求的业务进行临分安排。

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办理临时分保的情况主要有三种:比例再保险合约提供的自动承保能力不足,需要额外承保能力的业务,主要为高保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比例合约虽然提供自动承保能力,但由于保额过低未进入比例合约,成为财产保险公司全部自留的业务,主要为高风险的小保额业务;三是比例再保险合约不提供自动承保能力的业务,主要为高风险类业务。

3.2.3 分保安排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再保险接受人安排临分,也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进行安排。

安排临分业务时,应当遵照“合约优先”的原则,即凡是超出该类别风险常规最大自留额,且符合合约保障条件(通常指比例合约)的业务,均应将超出上述自留额的风险责任,按照相应的合约管理规定优先办理合约分保,超过最大自留额与合同提供最大承保限额之间的部分应全部进入合约。

临分业务的安排应在保单或暂保单起期前完成。如因特殊情况,上述安排过程无法在保单或暂保单起期前完成,财产保险公司应确保在该项目保单或暂保单起期之时,净自留保额不超过公司规定的该类别风险的最大自留额。

临分安排是否完成,以再保险接受人对分保业务的书面确认为准,财产保险公司应要求再保险接受人签回分保条并归档。对于通过经纪人安排的临分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要求经纪人提供再保险接受人对于该笔业务的书面确认,并核对经纪人安排的分保条件与财产保险公司拟定的分保条件是否一致。

临分业务如发生批单修改,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原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同意批单修改后方可进行。否则,财产保险公司要自留批改后的保险责任或进行新的再保险安排。

3.2.4 渠道管理

临分业务有很强时效性要求,可靠的渠道管理是临分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稳定、可靠的再保险临分经纪人和接受人渠道;建立临分接受人信息库,充分了解他们对临分业务的风险偏好,做到安排临分时有的放矢。

引入多家再保险经纪人,与具有广泛渠道优势的经纪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临分业务渠道管理中,偿付能力和结算的可靠性应成为考虑的重点,保证临分业务的安全。

3.2.5 正式分保条和账单编送

临分完成和正式保险单签发后,临分安排人员根据最后保险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以再保险接受人份额确认日期或保单起期日期晚者开始计算)向再保险接受人签发正式分保条和账单,并要求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后签回一份副本。

对于通过经纪人渠道安排的分保,若再保接受人的正式分保条和账单由经纪人编送,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分保条和账单中的有关条款及数据进行核实,保证与原始保单和分保安排时确定的条件一致。

3.2.6 临分业务账单及结算管理

临分业务账单及结算管理包括临分账单的编制、签发、确认归档、余额结算等内容,在操作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准确。

财产保险公司在开展临分业务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应收、应付结算的及时性问题,做到单笔业务按分保约定及时结算。

3.2.7 临分业务赔款管理

临分业务的赔款管理包括出险通知编送、赔款账单编送、赔款摊回和配合再保险接受人查勘等。

发生赔案,无论损失大小,财产保险公司应在赔案发生后立即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出险通知),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知会理赔工作的进展并提供赔案有关资料,并在再保险接受人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情况下,给予积极配合。对于损失金额较大的赔案,理赔进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应就理赔方案与再保险接受人进行积极沟通并达成一致,避免因再保双方理赔意见不一致导致结案后赔款摊回困难。

3.2.8 临分业务数据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准确性、可查性”的原则管理临分数据,做到每笔业务的分保比例、每个接受人的接受比例、分保手续费和批改变动等数据准确无误。

财产保险公司应为临分业务建立良好的IT支持系统,不仅能记录临分业务的分保、变动、结算等情况,还能进行临分业务的统计分析。

3.2.9 临分业务档案管理

参见合约管理中档案管理部分。

此外,临分业务中途批改变动情况较多,如延长保险期限、调整保险金额等,有关资料都应以书面形式归集到对应业务档案中去,保证临分业务档案的完整性。

3.2.10 临分业务再保险接受人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选择适格临分再保险接受人,确保临分业务的安全性,具体包括临分接受人的信用评级、偿付能力、资本金和商誉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临分再保险接受人的风险偏好管理,建立临分再保险接受人风险偏好数据库,对不同的临分业务寻求有效的临分再保险接受人,提高临分效率。

3.2.11 业务取消

对于确需取消的临分业务,分出公司应及时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并完成取消业务操作的相关事宜。

对保险期限已经结束的临分业务,分出公司不能取消分保。

3.3 分入业务管理

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市场、参与业务的渠道之一,同时业务风险较高,财产保险公司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分入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参照分出业务来管理分入业务,做好分入业务再保险合约条件评估、财务结算、风险控制等工作。

财产保险公司应本着审慎的原则,严格审核临分分入业务的承保条件,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重点是保费充足性分析。

3.4 业务考核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务考核指标体系,每业务年度至少考核一次,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财产公司可参考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考核指标》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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