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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基金分红争议案落定 推动基金分红规范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3 月 29 日 
关键词: 基金分红 基金招募 基金行业 基金公司 基金合同 南方基金 分红方式 基金投资 驳回 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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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8个月的等待,日前被视为国内首例基金分红案的仲裁结果出炉。

昨日,代理投资者讨要红利的北京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本报记者发来了最终的仲裁书,结果显示,虽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判定南方基金退还管理费702元,但驳回了基民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和利息6万元的请求。对此市场人士分析称,虽然此案判决的金额不大,但是却大大推动了国内基金业分红行为的规范,可谓基金业的标志性事件。

【事件回放】基金未分红基民不高兴

2006年6月29日,国内投资者袁近秋认购了南稳2号基金共计5万元,选择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却一直未获分红,而2008年市场大跌,基金市值出现大幅缩水。袁近秋认为,如果基金在2008年初分红,损失就会大幅减少。

于是,袁近秋委托张远忠于2009年6月3日向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要求就该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红问题,对南方基金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争议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8628.01元。

【裁决结果】基金公司赔付702元管理费

记者获悉,本案的最终裁决结果是:“《裁决书》驳回申请人赔偿请求,(一)被申请人应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702.71元。(二)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011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02.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008.8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为何会出现“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结果?

而投资人代理律师张远忠也表示,虽然南方基金公司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但驳回投资人关于2007年的红利损失和利息赔偿请求的原因,是贸仲委认为该违约行为与申请人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记者发现,裁决书中明确提出,“申请人在发现被申请人不实施或未能及时实施分红的情况下未采取行动而是继续持有基金份额,应视为其同意或默认被申请人的后续受托投资活动。”

而南方基金对本报记者回应称,“贸仲委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南方基金赔偿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的仲裁请求,该两项请求金额占标的总额的97%。贸仲委对此两项仲裁请求的驳回裁定是客观公正的。”

【专家说法】推动基金分红走向规范

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认为,从这一裁决结果及其解释来看,基本合理:投资者占理,基金公司为合同漏洞也付出了代价。

“基金分红多少、分红与否都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关系不大;真正关系投资者利益的是如何选择长期投资能力强的基金以及在市场变动的关键时刻,自己主动采取投资决策,赎回或转换偏股型基金。”江赛春指出,基民朋友在这件事上应吸取教训,即应该对自身投资资产负责,即使基金公司在运作流程上可能出现一些纰漏,但所投资基金资产的价值增减主要应由投资者自己负责。

江赛春表示,事实上分红纠纷并非南方基金所独有,而是早期基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其根源在于早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以及分红执行条款的缺失,而在2008年罕见的大熊市中,这种长期潜伏的问题才暴露出来。而随着这一问题的暴露,也促使分红规则走向规范化。

而未来类似的纠纷也将成为历史。2009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对基金分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一是明确规定分红条件,基金应以期末可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二是明确了分红时间。《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须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三是规定基金合同不能约定“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义的条款。(贾肖明)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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