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公布了由央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共同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阐明了“十一五”时期(2006-2010年)我国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金融业工作重点。
在这份规划文件中,列明了以深化金融改革为指导原则的八个主要目标,并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六项工作重点。
面对“外冷内热”的宏观环境,指导性意见指出,央行将继续运用数量型调控工具,扩大价格型调控工具的使用范围,加大货币政策工具的创新力度。逐步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和国债收益率培育为我国短期和中长期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稳步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同时,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和进一步放宽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的汇兑限制。
在次贷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也是十一五期间的重要工作。监管部门将加快制定涉及金融信息安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健全借贷法规,规范民间借贷。同时,规范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积极发挥存款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的作用,最大限度降低金融稳定成本。选择适合国情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模式,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衔接的接管、重组、撤销、关闭和清算制度。建立市场退出问责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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