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据了解,《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烈士的评定、烈士遗属的抚恤、烈士遗属的优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评定烈士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规定了确定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的原则,增加了对烈士遗属优待的规定,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并对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也作了原则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开征求意见下发的通知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8年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2月29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
此次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烈士遗属优待的规定,分别在征兵、公务员录取、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给予烈士遗属相应的优待。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烈士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和入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予以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其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此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