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同时,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为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本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引导投资和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有利于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地衡量风险;有利于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
附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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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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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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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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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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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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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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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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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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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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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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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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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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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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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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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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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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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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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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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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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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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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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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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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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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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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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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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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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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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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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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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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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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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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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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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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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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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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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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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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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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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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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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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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