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受益人在选择投资方式时,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风险。近日公布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进行规范。这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意味着养老保险从此“自立门户”。
按照规定,在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前5年,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这意味着今后受益人能自己“做主”,对投资享有选择权和风险知情权。
《办法》借鉴国外养老金领域非常普及的权益归属概念,对个人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以企业为员工的缴费为例,让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员工,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个人,对于服务满5年离职的员工,便可获得100%的缴费权益。同时,《办法》还鼓励保险公司对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
近期,养老保险公司频频获得大宗企业年金计划,《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但可以不开设分支机构而在全国开展业务。同时,保险公司须按规定向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有关报告,以加强管理。
据悉,到目前为止,已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其中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公司先后开业,形成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养老保险的局面。但是,总体而言,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需要专门的监管法规予以规范,以促进良性发展。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表示,保险业还一直在积极参与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途径。截至到2006年底,已在18个省(市)的53个地区(市、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目前累计业务规模约为30亿元,覆盖人群近20万人。(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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