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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调解对保险消费者免费 北京已着手试点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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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投保人)的调解费用,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调处机制来调解保险纠纷是免费的,对保险公司各个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调解费用。”昨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透露,目前北京地区正着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试点工作,在进行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不向保险消费者收费。

北京地区已经着手试点

杨华柏是就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透露的。

早在2005年4月以来,保监会就在上海、安徽、山东等地积极开展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 而目前“北京已经在着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试点工作”。杨华柏透露,但具体方案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公布出来。

调解对保险消费者免费

围绕很多消费者关心的纠纷处理是否收费的问题,杨华柏表示,对保险消费者是免费的,保险公司是否收费由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决定。他指出:“原则上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调处机制来调解保险纠纷是免费的。但是对保险公司一方,各个地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调解费用。对保险人来说,由各个地方根据不同的情况收取很低的费用,具体情况由各个地方的行业协会跟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费方案还要经过当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备案或者同意。”

保险人不受强制性约束

对于这个调节机制,广大消费者在表示欢迎的同时,也对它的构成提出了一些异议。不少消费者担心由于调节机构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组成,很难保证公平。还有消费者对保险是否会执行调解结果提出了质疑。

杨华柏表示,从程序上来说,监管部门设定了一个对被保险人来说是可信的保护,即被保险人不受强制性的约束。这个处理解决机制,如果保险协会里面的处理人员不公正地处理案件,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这个设计,就可以从根本上来打消大家对这个事情的疑虑,你有认为不公平而不接受的权利。

一旦“经调处机构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执行,对达成调解协议超过十日没有履行的,我们监管部门将依法做出处理。”(记者:仇兆燕)

【名词解释】

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是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所称调解模式是指各地由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主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的运行模式。日前保监会对外发布《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案件调解处理工作一般20日,最长不超过30日。

来源: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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