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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4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作为公益诉讼的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长期以来一直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2010年8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环保厅就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明确规范了建立健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长效协作机制。2011年11月,浙江省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就是由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尽管在相关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来看,环境公益诉讼仍然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处于探索阶段。
有专家指出,《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将有效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众多案例表明,“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颇具解释空间的限定词已造成大量公益诉讼立案难,许多个人或组织因“未直接受害”而被挡在法庭门外。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之路。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其职责所在。针对明确的环境事件,检察机关若不提起诉讼将有可能构成失职。
二是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效率。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往往要花费相当的人、财、物力,这给一般的个人或组织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的积极性和效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后,诉讼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承担,有助于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
当然,对公益诉讼主体、公益诉讼对象、公益诉讼范围、公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尽快出台。
亮点5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在今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了要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但是在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有关情况时指出,部分地方领导干部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放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干预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有关专家指出,当前,由于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等因素干扰,环境执法活动常常面临许多困难,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打折扣难以避免。
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的建立,就是国家寻找摆脱地方政府干预环境执法、有效约束地方环境违法行为的一个积极探索。
此次《决定》再次明确提出相关要求,表明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的行为。地方政府对环境执法的不当干预行为将逐渐杜绝。
亮点6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上述两项机制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党中央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来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将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一道,编织成坚韧的制度笼子,约束党政领导干部的决策权,杜绝决策过程中“一言堂”、“拍脑袋”等现象,避免不科学的决策给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上述两项制度将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融入政府决策进程。
亮点7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虽然《决定》没有明确具体细节,专家表示,随着跨界污染问题的频繁发生,环境保护领域或许可以成为上述制度建立完善的突破口。
当前,在环境保护领域,大气污染、水污染都容易产生跨界问题。而跨界污染问题发生以后,又因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导致跨界污染纠纷难以解决。
尽管一些地区探索建立了跨省界、跨流域环境污染防控机制,以及信息共享和协作处置机制,但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专门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制度尚待补缺或尚待完善。
如果能在环境保护领域先行先试,落实《决定》上述制度设想,将在一定程度上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障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为推动跨界污染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渠道。
(记者谢佳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