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中如何用好按日计罚?

发布时间: 2014-09-11 11:40:13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周佩德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环境执法 重点污染物 环境违法 排放污染物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引入了按日计罚这一被国际广泛应用的处罚手段。这一举措虽然振奋人心,但很多一线的环境执法人员表示,面对一纸条文却有些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准确实施。

笔者认为,按日计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要做到3点:重点把握适用情形、准确理解法律内涵、切实增强制度自信。

一要把握违法情形,不滥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按日计罚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据此,笔者认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既要包括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如超标超总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排污等;又要包括导致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如违反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三同时”制度等的违法行为。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要考虑多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一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自行决定。结合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 74 条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笔者认为,“拒不改正”行为应当是,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破坏了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如果违法行为有所改正,例如比初次检查时排放的污染物少了,对环境的损害减轻了,就属于已经改正了吗?显然不是。检查的标准应当是完全符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违法排放污染物现象。

二要理解法律内涵,不误读。有人将按日计罚误读为 “上不封顶”,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按日计罚不能无限期进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可见,如果污染情节严重,环保部门需要责令其停业、关闭,而不仅仅是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按日计罚虽然没有直接封顶、统一封顶,但授权环境保护单行法根据具体情况,为环境违法行为个别封顶。如果说没有上限,是《环境保护法》没有确定封顶底限是多少,但是单行法要给出具体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按日计罚的违法时间越长,受到的处罚越重,以体现责罚一致。

按日计罚的根本目的不是罚款,而是为了督促违法人改正违法行为,缩短计罚天数。因此,笔者认为,环境执法机关可在实施按日计罚的15日之内查验较为合适。如果间隔时间过长,一旦企业仍然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则按日计罚的天数相对较长,增加了企业的罚款数额;间隔时间过短,对企业污染治理带来的压力较大。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得到改正,则按照法律程序应立即停止按日计罚。

在笔者看来,当按日计罚结束后,再次检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重新抬头、仍未改正的,那么从上次检查之日起至本次检查之日止又形成一个新的独立完整的累计处罚时间段;依次类推。因而,假设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持续,那么行为将不断受到按日累加处罚,受到的罚款数额将无限递增,即上不封顶。

三要增强制度自信,不犹豫。有人会质疑:按日计罚将造成个别企业倒闭,产生工人下岗失业等新的社会问题。少数地方政府可能采取更隐蔽的地方保护手段来干预环境执法,个别环保局长还在担心“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

对此,笔者认为,我们既要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生产方式、体制机制等因素,又要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自信,增强新环保法的震慑力。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日益健全和环境法制的日益完善,这种局部的、暂时的现象在短期内必将得到根本性改变。

(作者:周佩德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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