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法治之路越走越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发布时间: 2014-10-30 10:44:39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谢佳沥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生态文明 决定 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保 生态补偿

原标题:生态环保法治之路越走越宽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生态环保亮点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决定》全文公布。

《决定》贯穿了一条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红线,是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动员部署。

对环境保护工作来说,《决定》的出台,为环保领域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推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经济增长模式绿色转型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等事关环保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

当前环境保护既处于任务繁重、压力空前的艰难时期,又处于有所作为、解决新老问题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历史阶段,依法治国战略的强化,必将为全面开创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注入源源不断的生机和活力。

亮点1

《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既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保障,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决定》提出将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为破解这一难题指明了方向。

事实上,总体来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综合法和单项法结合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确保我国一段时期内的环境与资源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条款,使《环境保护法》更具有操作性,不久前,环境保护部就《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日前在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时指出,环境保护部将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核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建立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

此外,有专家指出,《决定》提出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在现有制度设计中,无疑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相关制度对各类开发行为的约束作用。

亮点2

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环境是人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依旧严峻,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遭受着各类环境污染的侵袭,水、空气、土壤等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最典型的就是雾霾这一“心肺之患”。

此外,近些年来因环境与发展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可以说,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群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制约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决定》提出依法强化损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将其与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网络安全等问题罗列在一起,一方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存环境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体现了执政党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亮点3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事实上,环保部门长期以来普遍面临环境执法力度偏软、效果欠佳等问题。《决定》提出在多个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为破解这一难题指明了路径。

有专家指出,对环境保护来说,综合执法模式有两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有助于提升环境监管能力。通过各部门的执法资源整合,使环境执法得到更坚实的人、财、物力保障,有利于扭转以往环境问题头绪多、任务重,疲于应付的局面。

二是有助于提升环境执法效果。综合执法模式使多部门职能得以集中和强化,例如对环境违法行为,综合执法可以采取经济处罚、停水、断电等多种手段,调动企业整改的积极性,促进问题整改措施的迅速落实。同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和守法意识。

事实上,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探索早已开展多年。

在国家层面,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首次建立环保和公安联合执法的衔接机制。

在地方层面,每年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及各类的大检查、大整治活动都是综合执法的实践,行动通常都是由环保、公安、住建、发改、工商、水利、农林等多部门参与。

实践证明,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更好地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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