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发布时间: 2014-06-04 15:56:02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辛闻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新要求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监察 基本国策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6月4日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介绍环境质量状况,并答记者问。李干杰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有3个非常鲜明的特点:一是对现实的针对性;二是对未来的前瞻性;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它充分地体现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也展示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环境保护法》是环保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一定会带动整个环保立法工作、环保工作,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迈入一个崭新阶段。

李干杰指出,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确实有许多突破和创新,亮点纷呈。首先,在理念创新层面,它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同时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过去是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一个顺序的改变意味着理念、观念的重大调整和提升。同时新的《环境保护法》处处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面参与、人人行动的重要思想。

李干杰说,在完善制度方面,提出要建立健全一系列新的环境管理制度。比如提出要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监察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同时,新《环境保护法》还规定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好价格、税收、保险、信贷等经济手段的作用。

李干杰指出,在强化保障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新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一些约束和处罚的措施。比如说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在经济处罚方面,罚款可按日处罚、上不封顶,对于违规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可以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一些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等第三方机构,可以追究他们的连带责任。对于没有完成总量减排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可以实施区域限批;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些都是一些新的规定、新的制度、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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